发表于: 2012-5-11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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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洪洋乡大目村百姓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为我们做主绝不能让危害百姓破坏生态的违法矿产证件继续年检
尊敬的省、市、县领导们您们好!
我们是罗源县洪洋乡大目村百姓。以下是我们村对申友良违法采矿造成我村水土流失,毁灭生态公益林及基本农田数百亩。严重污染村民身心受到损害及村容村貌被破坏的事实作出控告,并永久制止绝不能让该非法矿产证再次违法年检。谢谢!
控告状
控告人:罗源县洪洋乡大目村民 村老龄会
被控告人:申友良,违法开采矿山人。
被控告人:邱国勋,持另一处过期采矿证件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申友良套用失效采矿许可证,违法异地采矿的违法行为。
2、严肃查处申友良违法开采矿山的保护伞。
3、责令申友良修复被开采的矿山的危险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追究邱国勋以邱国勋过期采矿证非法年检后移至我村茶弯顶处开采造成毁灭林业、农田、严重污染环境等多项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申友良从2005年起开始套用他人失效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矿山至今,这份被套用的证件原是沈惠能的,后来该证件转给采矿权人邱国勋,证号为3501230510502,采矿有效期:2005年1月至2012年1月,所开采批准的矿山在另一处地方。
被控告人申友良使用金钱铺路手段套用了该证件开采矿山,通过基层关系非法年检后,“以桃代李”方式套用开采大目村茶弯顶另一段地界的矿山,划分界址以山路下为界(详见卫星航拍图)批准给邱国勋开采的矿山早已在2005年开采结束。证件转让是通过非法手段交易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申友良超越矿区开采在有关官员的保护下,在林业部门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又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申友良套用的开采许可证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新矿区开采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个体采矿应具备的条件的第一款:“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而申友良所开采的矿区没有经过批准,村民一直争议。该法第4款规定:“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而申友良违法采矿的行为造成我村水土流失,毁灭生态公益林及基本农田数百亩。生态林被采挖后变成悬崖峭壁,堆填平地成高峰,村容村貌受到严重破坏。矿山爆破时,经常有石块,土块飞到村“后笼厝屋顶,石渣淤泥滑坡,泥石流如遇恶劣天气,随时有山崩塌伤害村民住房及人生安全的危险。矿山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出白色的灰尘弥漫在我村上空,流出的污水浓于牛奶,严重污染村民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之水。现今我村居住在矿山下方几百户村民已经受到灾难而无法得到理赔。该矿山每天数百辆车次大型运石车在村道上通行,压坏村道,给儿童、高龄老人的生命带来危险,难道这些害民,扰民的行为有生产条件?对大自然的侵害,对大气尘的污染,水质污染,环境污染被控告人具备了保护措施吗?
被控告人违法开采给我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我们全村百姓请求上级领导注重,为民作主,立即调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亲临矿山调查,追究申友良、邱国勋违法开采,造成毁林、毁田,污染环境等法律责任。决不能再次让过期的《罗源县洪洋乡大目协能饰面花岗岩采矿许可证》第二次非法年检,决不能让申友良的保护伞不顾民生,只为金钱为申友良非法年检后再使用,我们百姓因在基层投诉被保护伞挟脖子,无法维权,但我们相信法律,相信上级政府领导,相信会尽快得到解决与制止。
此 致
控告人:洪洋乡大目村百姓 老龄会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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