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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11: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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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20
实施日期:20201120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项目编号:5701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境内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行业监管机构许可其开展外汇业务。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备完善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
2)具备必要的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
3)有真实的外汇业务需求和计划。
3.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 理财子公司开展境内外币理财业务备案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加盖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2
银保监会对理财子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核准文件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通知书(同一产品系列提供一份登记通知书即可)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加盖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2
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其开展相关业务的文件、无异议材料或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监管机构关于开展该项业务的无异议函(如有)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2.png
       

附录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示范文本)
备案日期:                        编号(外汇局填写):
一、机构基本信息
第一联
外汇局留存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通讯地址
及邮编
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
注册资本(亿元)
实收资本(亿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其它机构(请说明:)
主要经营
范围
主要股东或控制人
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比例
注册地址
……(可加行)
二、外汇业务备案
备案类别:初始备案   变更备案   注销(停办)备案
跨境业务
跨境证券经纪
□B股经纪
跨境期货及衍生产品经纪
跨境证券承销业务
对外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境外基金或产品销售
跨境并购
跨境信托
跨境结构性产品
跨境证券投资咨询和见证
其它(请说明:)
境内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同业拆借
境内外币证券承销境内外汇信托/集合计划
境内外汇资产管理
境内外汇买卖
其它(请说明:)
备案的外汇业务是否获得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同意)
  
外汇业务
外汇业务许可监管机构或行业管理组织
许可/同意文件号
许可/同意日期
……(可加行)
外汇业务具体情况说明
(可附页)
本机构承诺备案表中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机构名称(盖章):
      
经审核,同意公司业务予以备案。
签发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填表说明:
1、非银行金融机构填报本备案表一式两联,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第二联作为备案证明退还非银行金融机构。
2、若本备案表中已经外汇局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停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新填报本备案表一式两联报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停办)备案,并对变更或注销(停办)内容进行标注。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备案联作为备案证明退还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将原备案证明收回。
附录三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错误示例)
备案日期:                         编号(外汇局填写):
机构名称
第二联
退备案机构
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其它机构(请说明:)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3.png主要经营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4.png范围
备案类别
    初始备案   变更备案   注销(停办)备案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5.png跨境业务
□B股经纪
跨境证券经纪
跨境期货及衍生产品经纪
跨境证券承销业务
对外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境外基金或产品销售
跨境并购
跨境信托
跨境结构性产品
跨境证券投资咨询
其它(请说明:)
境内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同业拆借
境内外币证券承销
境内外汇信托/集合计划
境内外汇资产管理
境内外汇买卖
其它(请说明:)
外汇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公司业务予以备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填表说明:
1、非银行金融机构填报本备案表一式两联,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第二联作为备案证明退还非银行金融机构。
2、若本备案表中已经外汇局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停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新填报本备案表一式两联报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停办)备案,并对变更或注销(停办)内容进行标注。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备案联作为备案证明退还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将原备案证明收回。
附录四   
常见问题
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或认定相关资质的,应在开展相关外汇业务前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展外汇业务备案登记。
经银监会批准具有存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无需办理备案。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20
实施日期:20201120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项目编号:5701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含初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二)受理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决定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通过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在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开展金融业务资格。
2)具有真实的结售汇需求,且有一定结售汇业务规模(可提供行业公认的排名、业绩认定等)。
3)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其开展结售汇业务许可或无异议。
4)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
6)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加盖公章的原件
1
纸质
2
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文件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
具备办理结售汇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
证券经营机构还需提交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还需提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其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资格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等(如有)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交材料。初审时,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初审的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上报初审结论。
(十)审批时限
初审:申请人提交材料备齐备之日起初审20个工作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对申请人相关软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并在相关要求和设施符合标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初审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上报的初审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售汇业务资格许可,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初审外汇局批复后,由初审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发文回复初审外汇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外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全面、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
1.咨询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2.咨询电话:(01068402347
3.咨询电子邮件:zb-sc@mail.safe.gov.cn
4.咨询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资本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48
5.初审业务的咨询途径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公开查询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网址为www.safe.gov.cn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8:00-12001300-1700
3.乘车路线。公交车40631944977、运通102、运通103路航天桥南站下车,位于航天桥东南角。
4.初审业务的办公地址和时间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十八)公开查询
办理时限结束之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初审业务的公开查询方式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附录一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6.png基本流程图
附录二           
常见问题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机构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委托所在地外汇局对机构相关软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在相关要求和设施符合标准后,于多少个工作日内做出结售汇业务资格许可,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机构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委托所在地外汇局对机构相关软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在相关要求和设施符合标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售汇业务资格许可,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20
实施日期:20201120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项目编号:5701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3.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
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电子
列明申请事项及申请业务范围
2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3
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免于提供
4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电子
列明变更事项(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2
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3
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作出准或者不予准的决定
4.予以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准文件;不予准的,做出不予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准文件或不予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针对新办、变更申请,出具准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公开查询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网址为www.safe.gov.cn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十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十八)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XX保险公司关于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地(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介绍(如拟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范围、公司经营情况、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
XX保险公司
XXXXXX


XX保险公司关于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本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地(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我公司于XXXXXX日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现由于XX原因,拟申请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说明(如目前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范围、公司经营情况、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原因及具体情况等)
XX保险公司
XXXXXX
(十九)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材料对内部管理制度有何要求?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2.受理后几个工作日能办结?
按照法规要求,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批复。
(二十)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未明确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缺少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附录一
基本流程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07.png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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