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6-5-13 0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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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被辛某用匕首捅伤,乘坐小区电梯逃离,却因电梯故障困于其中而死亡。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日前,罗源县法院审结了这桩纠纷。
2014年7月15日下午,游某应借款人辛某之约,前往辛某位于罗源县一小区第十八层电梯房的家中讨要借款1.5万元。因辛某表示无力偿还,两人发生冲突。游某被辛某用匕首捅伤其右腰背部、左背部及右上臂。因辛某追赶,游某当即乘坐小区电梯逃离。因电梯突发故障,游某被困于电梯之内。
当天14时37分,120救护车及警察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徒步爬楼梯到游某被困楼层的电梯内,对游某进行了检查,确认他已死亡。
游某家人认为,游某虽系被辛某用匕首捅伤,但是如果小区电梯没有突发故障,游某完全能够顺利逃离现场并得到抢救。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对小区电梯进行维护和维修,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电梯发生故障,游某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至少应与辛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游某家人于去年将这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的电梯停运与游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有关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电梯停运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因游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先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被告人辛某予以赔偿,现再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50%,于法无据。该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ND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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