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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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2 17: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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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虚假宣传
案例:据新华房产报道,2011年12月,曾创造 “日光盘”奇迹的北京某知名楼盘陷入维权漩涡。其因涉嫌虚假宣传而招致业主三度维权。该矛盾的起因是,12月10日因业主怀疑该开发商承诺的配套“缩水”,北京四中上学名额存在“6年之限”、三甲医院可能变专科医院,由此引发上百名业主到项目售楼处“维权”。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不要盲信盲从。购房者应到实地进行察看、同时要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全国各地也有类似的维权成功案例。但考虑到诉讼的复杂性,建议购房者事前冷静对待这类煽动性的宣传。



问题2:假销控
案例:据和讯网报道,2011年,某知名开发商“人为炮制虚假销控表”,制造供不应求的紧张气氛,并于6月20日在各大媒体公开散布已售出八成、收金20亿的虚假信息。根据该市规土委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12年3月1日,该楼盘共售出房源650套,售出比率不足65%,此外,该开发商还存在“钓鱼式销售,装修欺诈,出尔反尔,全无诚信”、“精心设局,价格欺诈,同时的期房价差近百万”等五项问题,引发该楼盘业主集体维权。

专家提醒:销控在执行过程中,首先侵犯了购房人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在执行销控政策的过程中,不少开发商采用了隐瞒甚至是欺诈的手段,例如,谎称部分产品售完而后加价的行为、通过虚假销控表诱使购房人做出错误购买决策等,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法律上销控不属于禁止的行为,但它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法则。


问题3:面积误差
案例:据《半岛都市报》报道,某楼盘有20户业主房屋的面积比合同面积100.03平方米大了6.5平方米,得多交45000元,引发业主集体“维权”。经了解发现,房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相差较大,是由于预测时的图纸上比实测时北侧少标注了一个阳台,南侧一个阳台要比实测时小。业主认为,开发商早知道面积有误差却未及时告知,有“欺诈”嫌疑。

专家提醒:其实这个矛盾完全是可以在签合同的时候避免的。按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问题4:问题房
案例:据《山西晚报》报道,2008年,张女士在省城附近购买了一套三居房。按照售楼处的说法,这个项目的土地为集体用地,村委会和开发商正在着手处理土地转性的手续,2009年肯定能把五证办理齐全。2011年,开发商更是要求张女士将余下的50%房款也一并交齐,理由是项目土地转性遥遥无期,银行办不了个贷手续,张女士必须付全款。张女士犹豫再三后,提出退房。而售楼处却称,张女士要退房,必须支付两万元的客户更名费。张女士最后只能将自己的房子挂在网上,转给另一家人。

专家提醒:不符合国家预售规定出让的房产,其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不退房,张女士完全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款。张女士二次将不符合预售规定房转让给第三方,这也属于无效交易,得不到法律保护。购房前一定要查看项目的五证是否齐全,不能听信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尤其是办理房产证等重要条件,一定有文字依据。


问题5:霸王合同
案例:据《广州日报》报道,去年11月,许小姐相中了深圳某商铺,于是认购了其中的一套, 随后,许小姐和开发商准备签约。许小姐说:“他们先是给我一份合同的最后一页,让我签字。我不同意,要求看合同。”在许小姐的坚持下,开发商代表没办法,同意把合同打印出来了再签。但开发商要求许小姐先在一份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四)上签字。许小姐仔细阅读附件四,却越读越惊心。因为,国土委合同的28个条款,竟被开发商用附件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改了19条,其中还有很多让买家难以接受的条件。如买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须报卖方审核通过;卖方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进行更改,无需征得买方同意,也无需向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楼宇外墙广告经营权归卖方所有等。

专家提醒: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针对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和预设陷阱,故建议买房时最好带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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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19: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嘘,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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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慰
发表于: 2014-8-22 23: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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