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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县统计局统计数据,2013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98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521元,按此计算,我县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 | | | | | | ①对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征收额。 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 | | | | | | | | | | | | | | | | |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属中共党员的,给予开除公职和党纪处分。
罗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