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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和李某是多年的好友,2010年李某生意周转缺资,向黄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立有借据一张。2011年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弟李全汇款18万元给黄某,黄某当场给李全一张借条复印件,但未告知是复印件。李某亲属认为该债务已了结。2012年,黄某以李某尚欠其27万元债务为由起诉李某遗孀要求李某之妻谢某清偿上述债务,李某之父母、之子在继承李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李全向黄某还款18万元是了结债务还是部分还款。谢某等人主张李全与黄某曾协商以16万元了结债务,但黄某要求18万元,后李全汇款18万元给黄某并收回借条,债务就此了结;黄某则称:其承认未告知李全借条是复印件,但无法自圆其说为什么不告知给予李全的是借条复印件这一事实;李全归还18万元并收回借条,符合民间结清债务惯例,谢某等人认为债务已经清偿证据不足,其持有借条复印件,也未在复印件上签字了结债务,说明是没有了结债务的意思表示,谢某等应归还剩余债务。 该案经罗源法院一审判决后,谢某、李全等人不服,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认定:李某去世后,李全汇款18万元给黄某,还款后黄某归还借条,其未告知复印件;虽是复印件,若没有还清债务的意思,按常理黄某应出具相应收条或在借条上予以备注,而非要求其交归借条;李全还款后要求黄某交还借条,黄某未告知其是复印件,应视为双方已结清讼争45万元债务。因此黄某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罗源县法院通讯员: 郑凌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