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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丈夫伤透了心的于女士,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自己养,丈夫不必负抚养费,今后也不允许他看孩子。她的诉请能获得法律支持吗?日前,罗源县法院调解了此案。 2007年,于女士和郑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结婚,不久后有了孩子小浩(化名)。在小浩才6个月大的时候,郑先生外出打工,夫妻多年分居生活。 郑先生有酗酒好赌的恶习,他的工资没拿来贴补家用,主要用于赌钱和个人挥霍,还为此欠下大量外债。2010年,郑先生要求家人举债3万元送他出国打工。去年,郑先生回国后因琐事与于女士大吵一架,之后就不再回家了。 于女士对丈夫彻底失望了。几个月前,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罗源县法院在庭前调解程序中,发现于女士不仅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还多次要求郑先生放弃抚养权,不得与孩子见面,并允诺额外给对方一笔补偿费。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后,经办法官多次分别对他们进行释法析理。几经努力,双方达成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孩子归于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她自行承担,郑先生享有探视权;于女士自愿一次性给郑先生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不容剥夺,更不允许作为达成某种协议的条件。只有在出现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能由法院依法暂时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仍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拒付抚养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黄宗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