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2013年征兵政策规定 一、优抚优待政策 (一)政治待遇。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后,其家属依法享受军属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照顾,具体以《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为准。 (二)经济待遇 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一百;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六十;立三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三十;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十。 (三)就业安置待遇 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疾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2、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本、专科院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予培训资金补助,其中2500元补助承担培训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1500元补助用于参训学员的生活费。 (四)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及其他优待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同等条件下,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取得相应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2、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的,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大学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后复学的,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标准见表一)。 4、大学在校生入伍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限专科大一,本科大一、大二在校生)。在校生退役后两年内可回校复读,复学时可优先选择专业。退役士兵只需参加全省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公共课考试,专业课程免试。 二、法律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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