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3-5-23 09: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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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日前通过向罗源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仅用了几天时间就从债务人手上拿回了借款。据悉,这是自今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罗源县法院首次启用督促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
据介绍,不久前,黄先生向罗源县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先生返还借款3.5万元。他向法院提供了借条、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该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同时,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黄先生的申请符合该条规定。
法院遂于黄先生申请后的次日即向王先生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归还借款。经过15天的法定时限,王先生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
22日,承办法官在追踪支付令履行情况时得知,王先生已经按期归还了全部借款,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据经办法官介绍,与传统诉讼方式相比,用支付令方式讨债申请人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大减,只需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同时,用支付令方式方便快捷。但支付令的生效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如果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就白花了。因此,支付令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案件。
名词解释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支付令: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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