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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医患双方都先后提出异议,这该怎么办呢?上周,罗源县法院首次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由鉴定人就专业问题当庭接受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让各方都弄个明明白白。 2008年6月,陈先生不慎跌倒在地,由家属送往罗源县医院接受治疗。该院诊断认为:他是左骰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医务人员随即对他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几天后,陈先生因手术切口感染又分别两次到罗源县医院接受治疗。 同年8月,他又到福建医大附一医院接受治疗。该院诊断认为:他是左骰骨粗隆间骨折术后感染及左坐骨神经挫伤。此后,他的手术切口反复感染,先后4次到医院治疗。 同年12月,陈先生的病情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罗源县医院在为他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无菌操作不严密、治疗措施不完善的过错,与其多次住院治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09年10月,陈先生向罗源县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罗源县医院对陈先生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摇号确定,由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的结论为:罗源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陈先生术后感染反复发作、多次住院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20%左右。 开庭前,陈先生及其家属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为此,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罗源县法院启动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庭审中,承办法官和陈先生的代理人针对鉴定报告中的专业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了详细的质询,鉴定人也一一做了详细回答。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经办法官介绍,面对日趋复杂、多元化的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因立场不同,要求启动再鉴定程序的申请数量也在激增。某些案件因重复鉴定,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让鉴定人从专业角度对当事人的疑虑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并当面回答质询、提问,有效缓和了矛盾,同时也有助于办案法官准确认定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为高质高效办结案件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陈勇勤 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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