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3-9-4 09: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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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陈先生逾期付款,开发商除没收他的定金外,还要依约收取其违约金。陈先生不服,双方为此打起官司。日前,罗源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购房者逾期未办贷款

  没收定金再罚违约金

  2012年1月21日,陈先生向某置业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罗源城关的一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97.83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47万多元,陈先生在签约当日向开发商支付首期购房款14万多元(含定金3万元),余款33万元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款还约定:“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备案登记后30日内办妥贷款手续(包括实际发放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此后,陈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14万多元。2012年2月1日,开发商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并于同年3月发函催告陈先生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资信证明及材料。

  直至2012年8月底,开发商发函通知陈先生解除合同时,他仍没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办妥贷款手续,致使按揭贷款始终未能发放到位。

  开发商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他支付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违约金2.9万元,并没收他之前支付的定金3万元。

  店面错当住宅放贷

  导致失去首套资格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罗源县法院的承办法官了解到,陈先生之所以发生违约行为,是因为其曾经购买的一处店面,被银行错以住宅的名义发放贷款,导致现在购买该商品房时无法以首套房的名义,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而他短期内又无法拿出剩余的购房款。

  在法庭调解中,开发商始终认为支付违约金并没收定金可以同时适用,二者并不冲突,从而导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几经努力,开发商才同意了法院给出的调解方案。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先生赔偿开发商经济损失3万元,该款用他已交付的3万元购房定金抵扣。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定金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同用

  据经办法官介绍,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违约方时常遇到有关“定金与违约金要否同时被收取”的困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定金与违约金仅能择其一使用,不能同时使用。

  其二,如果双方实际上都已经在履行合同的内容,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那么仅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其三,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一方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约定。

  其四,根据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如果有两种解释的话,应当做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原则,也就是买房人的解释。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黄宗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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