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雪珍倒会案质疑五
将近一年了,众受害者要求对邱雪珍倒会案进行补侦补判,补定诈骗罪,至今还没有落实。拒绝立案的借口如下:
一:我们县某会头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上报福州市中院后,被驳回“诈骗罪”只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反驳:众受害者了解到,陈涵原定二罪后,其家属将诈骗部分的赃款如数归还受害人,并与受害人签订了撤诉书面协议后再呈递福州市中院,这才免去了诈骗罪。从这个事实来分析,中院并非不认可判倒会案中的诈骗罪。**队长不谈这个案例的过程,只谈结果,拒绝补定邱雪珍诈骗罪的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最近上级的精神有所放松,对倒会案定其诈骗罪要慎重处理。
领会温总理答记者的讲话精神: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处理类似温州金融案件,一定要慎重,一定要实事求是......
反驳:温总理强调“一定要慎重”,并非对有确凿证据已构成诈骗罪的不予追究,不追究其非法所得,否则将适得其反,无法达到“使其规范化,公开化”
温总理强调“一定要实事求是”,试问:在审理邱雪珍倒会一案中达到“实事求是”这一要求了吗?从《邱雪珍倒会案真实记录之六》中揭露了本案中九条遗漏,一条添加的事实,说明了本案“认定事实不符”“运用法律不当",难道不应该补侦补判吗?温州融资为了发展企业,而邱雪珍采用诈骗手法进行“偷标冒领”会款,用非法所得购置不动产,其情节不同,性质也大不相同。
三:不查封邱雪珍用非法所得购置的一套福州复式商品房的理由是,房产证是邱雪珍的儿子黄强的名字,无证据查封。
反驳:1.在办案初侦期间,早有邱雪珍承认用这笔非法收入购置福州商品房的供词。2.在邱雪珍交付这套商品房首付款及还按揭贷款期间,邱雪珍均在频繁地偷标冒领会款,在被害人的陈述中,在会单,借条,标会的记录本中都记载了做恶人的犯罪事实。难道转移非法资产就不予查办了吗?
四:**队认为错判的责任在公,检,法三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
反驳:1.既已认定这是一桩错案,众受害者就有要求对这一案件补侦补判的充分理由。2.这桩错案的主要责任由谁来负?不可否认在立案侦查阶段,取证材料与邱雪珍的犯罪事实显然不符,错案的源头在**大队。而检察院,法院只是延续立案侦查的错误,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认为本案从源头开始错,补侦补判理应由***大队开始纠正。
八十九位受害者再次强烈要求对邱雪珍倒会一案进行补侦补判,补定其诈骗罪退还非法所得。
众受害者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