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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项目编号:57015;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本外币转换金额应与其开展的外汇业务规模相匹配。 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本外币转换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3.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关交易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备案、出具相关业务批准文件。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批准文件。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27.png
附录二 常见问题 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是否需外汇局核准?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境外上市募股资金结汇参照非金融企业管理,无需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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