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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项目编号:5700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4.《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国有企业,或经国资委批准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以及上述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内成员公司。 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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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 | | | |
| | | 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提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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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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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或国资委关于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变更(注销)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 | | | |
| | | 中央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变更的相关证明性文件(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分配的对外付汇额度发生变更的提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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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3892/wps35.png
附录二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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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中央企业填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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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构承诺对此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衍生业务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机构(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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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登记类型”根据登记情况填写,重新办理登记的填“初始登记”。 2、“资格批准文件文号”为有关部门核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文件文号。 3、“境外衍生业务类别”根据有关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从事境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类别填写。 4、“境外衍生业务交易品种”填写企业“境外衍生业务类别”项下的具体交易品种。 5、“中国证监会批风险敞口情况”由持证企业填写,“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由中央企业填写。 6、表中风险敞口、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机构名称、资格批文和许可证号、业务类别、交易品种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新的《申请表》办理变更登记。
附录三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错误示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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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3892/wps36.png境外衍生业务类别 | |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3892/wps37.png资格批准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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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3892/wps38.png境外衍生业务许可证号(如有,请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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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中央企业填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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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构承诺对此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境外衍生业务信息办理相关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机构(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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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登记类型”根据登记情况填写,重新办理登记的填“初始登记”。 2、“资格批准文件文号”为有关部门核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文件文号。 3、“境外衍生业务类别”根据有关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从事境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类别填写。 4、“境外衍生业务交易品种”填写企业“境外衍生业务类别”项下的具体交易品种。 5、“中国证监会批风险敞口情况”由持证企业填写,“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由中央企业填写。 6、表中风险敞口、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机构名称、资格批文和许可证号、业务类别、交易品种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新的《申请表》办理变更登记。
附录四
常见问题
问:企业申请开展境外衍生产品业务,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企业申请开展境外衍生产品业务,应取得开展衍生产品相关业务许可、无异议函或支持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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