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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林冰慧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男子陈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1年8月31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某小区附近碰撞他人停靠在小区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让朋友游某某到场顶替其作为驾驶员处理交通事故。游某某到场后报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车驾驶人,民警到场查看现场后,当场识破游某某并非肇事车驾驶人,游某某无奈通知陈某某到现场接受调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 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79mg/100ml血。后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接受调查时声称自己在弃车逃离现场后又有饮酒。 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酒标准,陈某某醉驾肇事后逃逸,又找人“顶包”抗拒检查,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事后积极赔偿事故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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