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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明确流产假天数 夫妻都有育儿假 …… 福建省通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于3月2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对适用范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流产假天数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2005年元旦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9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对条例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作出了修改。
《条例》将此前的适用范围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据悉,《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后,劳动保护措施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条例》共26条,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这是《条例》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亮点。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我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更有保障。
规定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明确流产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条例》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8天。
满足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
把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列入女职工妇科体检内容,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的妇科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
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用人单位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覆盖更年期保护
新增“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条款,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新增“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充分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同时还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对部分法条顺序进行合理调整。
来源:福州晚报微信、海峡都市报、福建省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