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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团伙作案,在ATM机上动手脚,盗刷他人银行卡,最终难逃法网。近日,经罗源法院一审宣判,一个信用卡诈骗团伙的4名成员获刑。 2017年,郭某购买了可装在银行ATM机上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的设备,随后,郭某与陈某、翁某组成作案团伙。2017年12月2日至3日,该团伙连续两天在某银行罗源支行的两台ATM机的插卡口安装“窃密”设备。郭某根据窃取到的银行卡信息,从他人银行卡中盗刷54304.88元,其中陈某分得10500元,翁某分得10000元。2017年12月6日,郭某邀请卢某加入该团伙。其后该团伙又分别在莆田市区及福州晋安区作案。 2017年12月11日,陈某、翁某、卢某在连江被民警抓获;郭某于2018年1月2日主动向福州市公安局苍霞派出所投案。 近日,罗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翁某、卢某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总计89304.88元,数额巨大,4人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4人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5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希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