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6-10-20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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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源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张老太诉水族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13日,陈姐带着孩子和母亲张老太一起游览罗源某水族馆。当进入表演厅隔壁通道时,推着车婴儿的张老太受光线作用误以为平道,随推车下滑惯性摔倒,头部着地,当即不省人事,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经疗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症。张老太以水族馆设施缺陷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水族馆诉至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费、后续治疗费、游览票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7399.62元。
水族馆经营方辩称,水族馆在多处均提示70周岁以上老人入内必须有成人陪同,并在坡道处设置警示标识,已做好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原告观看表演离场时,原路返回通道,在明知该通道为坡道,仍将随行小孩放在本应是原告本人乘坐的手推车,遇下坡道忙于照顾孩子,而导致自己摔倒受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太在游览被告公司所经营水族馆中不慎摔伤,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游览中必经过事发地点的坡道(此时为上坡),观赏完毕原路返回时,在通过标注有“前方坡道,注意脚下”的通道未引起足够注意,原告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其女儿、曾孙女三人参观罗源某水族馆,原告已75岁,其曾孙女仅2周岁,老年人与幼儿应当由成年人陪同,但原告却自己推行乘坐曾孙女的手推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陪同家属也未靠近身边陪同,未尽扶助及提醒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陪同家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原告及其陪同家属应自行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海洋水族馆未尽部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张老太共计1586.6元(5288.62元×30%)。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法官说法游客在游览公共场所,途径坡道时存在滑到、摔伤的可能性,但该公共场所如未就可能致人损害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对该设施进行改善,当游客因该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对于公共场所来说,只有在可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安全行为提示,将有可能威胁到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到最低,才是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本文来源:罗源湾新闻网、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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