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8-3 12: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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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备案后才可开展业务
规定要求,各县(市)建设局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
福清、长乐两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将其列入办证窗口服务范畴之内。其他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在10月前建立健全本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机制,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方能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对还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县(市)建设局要督促其在年底前办理备案登记。
各县(市)建设局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通过信息平台,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办业务的,予以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
禁向买卖双方收取
交易资金监管费
规定还指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制度,总店持证人员不少于5人,分支机构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使用省住建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一名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两名持有全省房地产经纪协理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同时,我市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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