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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益法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
中共罗源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且也将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帮助用人单位全面把握法律的新变化,实现用工管理的新提升,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县工伤保险扩面进度不快,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仍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特别是罗源县石材厂、矿山,这不仅影响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建设,而且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和工伤待遇的全面落实,诱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有效维护工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依法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县安监、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工作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议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为确保农民工工伤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切实减少工伤矛盾纠纷,石材厂、矿山、工业园区所有生产企业均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应允许其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办理。也可以罗源县益法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代办福州市社保管理中心的单列工伤保险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三、由于高危行业责任险保额低、保费高,县安监局不应再强制矿山业主承保该险种;其他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四、劳动保障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查明伤残(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对用人单位未为伤残(亡)职工参保的,应填写《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即时送达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查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后,依法立案并作出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和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及时反馈工伤认定部门。并根据当地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开展情况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可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诚信评价参考。 六、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将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以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罗源县益法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团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