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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父母带着儿子租住在福州罗源县一间民房里,独留3岁儿子在家中,儿子不慎坠楼身亡。这对父母将房东、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罗源法院的判决,小辉父母承担90%的责任,房东承担10%。 2009年9月,谢先生与老婆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小志辉,租住在罗源县城关的一间4楼民房内,每月15日房东陈升的外甥女陈怡都会来收房租。房子一租就是2年,到了2011年,小志辉3岁了,能跑会跳了。 这年10月25日上午,谢先生一大早就往工厂赶去了,快8点了,妻子尤女士七手八脚地帮小志辉穿好衣裤,喂了几口稀饭,出门前叮嘱道:“辉辉,自己乖乖在家玩,妈妈上个早班就回来!”也往厂里去了,这样的场景已经延续了1年多,小志辉也已习惯了上午独处3个多小时。但是那天,粗心的尤女士却忘了锁门! 小志辉在妈妈出门后独自一人跑到了楼道玩耍,上午8时左右,有邻居发现小志辉摔到底楼地面,虽然立即报警送往罗源县医院,并转往福建省立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悲恸欲绝的夫妇俩,以房东陈升、陈怡、罗源县深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该案在一审中,罗源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过道楼梯护栏进行测量,其楼梯栏杆扶手高度等数值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相关规定,陈升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志辉的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谢先生夫妇俩明知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房东提出修改或自行设置防护,且对年仅3周岁的儿子疏于监护,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怡系房东陈升的外甥女,受委托收取租金,并无任何获益,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陈升的房屋属自建产业,其与被告深远物业公司仅为代收水、电费的合同关系,深远物业公司亦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两原告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90%,被告陈升承担10%,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升赔偿人民币5.7万多元。 两原告不服,于2013年4月上诉至福州中院。经二审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南快报记者 杨玉娟 通讯员 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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