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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2日中午,家住福州市罗源县的陈良发现停在自家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踪影,以为是有车钥匙的好友林某将其车开走,就没太在意。谁知到了第二天,陈良联系上了林某后才发觉,自己的摩托车可能被盗。 此时陈良并没有报警,而是自行择路寻找,在离家2公里的一个路口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因撞到行人而侧翻在地。在此等候肇事者的伤者张雄武及其家人一把抓住前来认领车辆的陈良,要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雄武一纸诉状将陈良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良辩称其摩托车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自己并不是肇事者,但无法举证证明其摩托车被盗的事实。后该案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陈良一次性赔偿原告张雄武经济损失4500元。 法官在此提醒,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是如若车辆所有人在发生机动车被盗时未及时报警确认被盗事实,即使存在真实被盗情况,发生事故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被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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