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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上路后发生交通事故,在受害人已获得赔偿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近日,罗源县法院给出说法: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伤亡不负赔偿责任。 去年11月28日,陈先生将他的小轿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沈先生使用。沈先生驾驶该车在罗源城关附近,与骑电动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罗源县交巡警部门认定:沈先生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在交巡警部门主持下,车主陈先生与死者亲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 事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诉至罗源县法院。 庭审中,陈先生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保险公司则认为,肇事驾驶员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仅是垫付责任,在垫付后还享有追偿权利。 罗源县法院认为,陈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将投保的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沈先生驾驶,主观上有过错。陈先生赔付给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是基于其侵权责任的大小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是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依合同拒赔保险金,其理由并无不当,遂驳回陈先生的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郑惠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