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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在上班途中出车祸死亡。其家属在获得肇事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后,还能否向方先生生前所在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呢?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这两方面的赔偿并不重复,方先生的家属都有权主张。 方先生生前是罗源一家公司的员工。2012年2月的一天下午,方先生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被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上,当场死亡。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方先生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 方先生生前所在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也没对之后有关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事发后,经交巡警部门调解,肇事货车司机已赔偿方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方先生家属随后向罗源县法院起诉,要求方先生所在公司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等各项费用。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与罗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他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罗源的这家公司没有为方先生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方先生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负担。 据此,该院判令罗源这家公司支付方先生家属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以肇事司机已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原告向其主张赔偿属于重复主张为由,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亡,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职工,也是人身侵权的受害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另外,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职工的近亲属就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方先生的近亲属虽然已在交通事故理赔中获得赔偿,并不因此减免他生前所在公司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该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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