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6-10 05: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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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8:49 编辑
车险中还“潜伏”着哪些霸王条款?早报6月24日有关车险“霸王条款”的报道,在读者中引起了很大反响。连日来,早报汽车维权热线85606166不断接到车主来电,他们跟记者一起分析和探讨车险中暗藏的“霸王条款”。
案例1.
撞了亲属不能获赔
“车险中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条款。比如,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太不合理了。”杭州车主马先生致电本报,称这一条款的公平性值得商讨。虽然驾车撞死亲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在意外情况下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撞伤(死)他人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撞伤(死)自己亲人却不能获赔,这样的规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而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去年7月31日,在杭州做水果批发生意的马先生,驾驶一辆运送水果的货车,不慎撞上了一辆手推车。其19个月大的女儿正坐在手推车上,被死死地压在了右前轮下。等急救车赶到时,其女儿已不幸身亡。交警认定马先生启动车辆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边路况,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如此不幸之事,马先生悲痛不已。可接下来的事情,更让他感到伤心。原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以“撞死亲人不能获赔”为由,拒绝了马先生关于其女儿的死亡赔偿要求。
法院否决免责条款
为什么撞死他人能赔撞死自己人就不能赔呢?原来,所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将驾驶人或车主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被撞,列为免责条款,即采用这种约定方式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他们认为,如果取消这一免责条款,不仅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增加利用机动车伤人骗保的可能性。
事实上,类似事件在全国各地都偶有发生,甚至因为赔偿上的分歧而对簿公堂。四川彭州就曾发生过类似事件,驾驶员肖某让其有修车经验的父亲下车修理,没想到车辆失控导致其父当场死亡。法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和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其次,该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不合理地分配了危险责任,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第三,就该案事实而言,排除了驾驶员肖某故意肇事的可能性。虽然车辆投保人最终是签字确认看过有关免责条款的,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说明义务,因此当地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四川这个案例提示我们,万一不幸发生类似事故,车主或驾车人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遭拒,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只修不换成挡箭牌
车子出险后进入理赔程序时,保险公司大都根据“只修不赔”的原则,对一些发生碰撞的部件进行修复,而不是更换。对此,车主任女士认为:“我是全额保了车损险的,有些部件撞坏了为什么不能换、只能修呢?”
去年11月,任女士的一辆花冠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虽然不大,但是车子右前轮的叶子板撞坏了,严重变形。“叶子板看上去已经很难看了,我当时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换的要求。但是对方却说不能换,要是换一只的话得自掏20%的费用。”任女士觉得难以理解,因为叶子板已严重变形,即便能够修复,外观也已非常难看。尽管任女士坚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无奈接受了自付20%的规定。
“投保的时候,我是按照新车全价保的。理赔时,保险公司理应更换全新配件。”虽然此事过去已有数月,但是任女士始终解不开这个心结,认为其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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