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6-5 22: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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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9:25 编辑
租典妻是指丈夫将妻子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出租或典当给他人。租典后仍保持原配夫妻的名份,期满即可恢复正常关系。这是一种暂时中断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乃封建制度婚俗畸形发展的产物。租典妻之风始于宋代,自元代起历代对此陋俗都设有禁律,但在民间却禁而不止。福建亦曾流行。明冯梦龙《寿宁待志》载:“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典夫乞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明·冯梦龙《寿宁待志》卷上《风俗志》)
旧时,福建各地的租典妻情形大体是:租典者多数因生活贫困,迫不得已将自己的妻子租典出去;也有妻子或寡妇租典自己来养家糊口。受租典者大多因其妻久未生育或独身穷汉求子嗣而无力婚娶者。租典时,有媒证,有契约,一式两分,一份交给受租典者,一份交给租典者。契约上往往要写明租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受租典期限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租典者等条款。租典妻进门,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租妻者按期收取租金,到期妻子归返;典妻者先得典价,典约期满,要照价赎回。在永安,若届时无法赎回,出典的妻子将永远跟随受典人。在闽清,被租典的妻子也有到期而不愿返回者,多由此引起纷争。在罗源,有的女子被租典后,因前夫亡故,后夫(受租典者)亦窘,结果又被转手租典给第三者。在福安,典妻俗称“穙妻”,“穙妻”期限一般三五年,此间所生的孩子都归后夫。穙妻期满,前夫必须用原价赎回妻子。如果妻子在典借期间死亡,前夫和后夫共同料理后事。
如今,此俗在极少数偏僻山村仍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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