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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的范围:(一)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夫妻一方为本县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县外的农村居民,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农村低保条件的。 (四)农村年满60岁或二级以上残疾(不含聋哑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二、农村低保和五保标准: (一)现阶段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按照省里确定的标准,即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500元确定(每人每月保障标准125元,实际补助金额应扣除自有收入部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5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300元执行。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 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四、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按其提出的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一)申请时本人已离开本县在外地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的:但在外地就学的学生或因征地拆迂在外地过渡的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六、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保障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到各乡镇民政办领取)。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办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村委会张榜公布。 乡(镇)、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等特殊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审批并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农村低保金补助标准与发放方式 农村低保补助金分为全额和差额发放,其中农村“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入或者抚养人)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40元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给;对有一定收入但因伤残、疾病、灾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计生部门认定的农村计生困难户予以适当倾斜。 全县农村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委托县信用社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凭存折到各乡镇信用社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八、监督与处罚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镇)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