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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标准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二)在城镇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辖区城镇低保条件的。 二、城镇低保标准: 现阶段我县城镇低保标准参照省、市里确定的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家庭单人户月均300元,多人户(2人以上)人月均250元确定。(实际补助金额应扣除自有收入部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㈠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四、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按其提出的城镇低保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城镇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 (一)申请时本人已离开本县在外地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的;但在外地就学的学生或因征地拆迂在外地过渡的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六、城镇低保的申请、审批 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一)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到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 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社区居委会受县、镇人民政府(凤山镇)委托,承担受理本社区居委会城镇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审查、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中请后,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查、上报工作;镇人民政府(凤山镇)及其民政办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材料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凤山镇)上报的城镇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城镇低保待遇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镇民政办,由社区居委会张榜。 七、城镇低保金补助标准与发放方式 城镇低保补助金分为金额和差额发放,其中城镇“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镇单人户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90元,多人户(2人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70元;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因伤残、疾病、灾难等致贫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 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民政局委托县农业银行按月发放。城镇低保对象凭存折到各农业银行网点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八、监督与处罚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