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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11: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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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行政审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20
实施日期:20201120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项目编号:57004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
4.《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
(二)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含基础证券买卖及符合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投资品种)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其中: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外转换机构通过其境内托管人办理;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内转换机构办理。
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1. 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买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追加登记时提供)等
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的原件
1
纸质
2
境外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购买证券的种类、规模、金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情况(追加登记时提供)等
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的原件
1
纸质
2
境内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1.窗口接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联系电话(01068402255,传真(01068402169
2.邮寄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业务登记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全面、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
1. 咨询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2. 咨询电话:(01068402347
3. 咨询电子邮件:zb-sc@mail.safe.gov.cn
4. 咨询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资本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48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联系电话(01068402345[url=mailto:%E7%94%B5%E5%AD%90%E9%82%AE%E4%BB%B6safejjz@163.com]电子邮件safejjz@163.com[/url]。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8:00-12001300-1700
3. 乘车路线。公交车40631944977、运通102、运通103路航天桥南站下车,位于航天桥东南角。
(十八)公开查询
办理时限结束之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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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常见问题
问: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交易如果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对本外币汇出入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对于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同时以人民币和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不设本外币汇出入比例要求,但办理资金收付和汇兑应基于跨境转换业务实际需要,不得从事跨币种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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