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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7003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0.png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5700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项目编号:57003;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7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明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境内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等在一定额度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6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五、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审批数量 该项审批具有总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查询路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查询。每个月月底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信息。 八、办事条件 审批对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境内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成立的境内机构; (二)具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 (三)资金来源和投资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四)已明确托管人并签署托管协议(草案); (五)追加额度的,已有额度需有效使用。 (六)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九、申请材料 | | | | | | | | 书面申请,并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 | | | | | | 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的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 | | |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一)窗口接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联系电话(010)68402255,传真(010)68402169。 (二)邮寄接收: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办;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初审后受理申请; (三)评审会办公室准备评审材料,按办公程序报批; (四)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会委员就是否批准额度、批准多少额度等事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决议; (五)若评审会决议同意批准额度,评审会办公室按照评审会决议内容,起草批准额度的发文,按办公程序报批后,向申请人发文,并抄送银保监会或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分局。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召开评审会、决定、发文。 十三、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全面、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八、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咨询电话:(010)68402254 (四)咨询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资本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48。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联系电话(010 )68402345;[url=mailto:%E7%94%B5%E5%AD%90%E9%82%AE%E4%BB% B6safejjz@163.com] 电子邮件safejjz@163.com[/url]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48。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8:00-12:00,13:00-17:00 (三)乘车路线。公交车40、631、944、977、运通102、运通103路航天桥南站下车,位于航天桥东南角。 二十一、公开查询 办理时限结束之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查询。 每个月月底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情况。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1.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4.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49.png
附录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示范文本) 一、机构基本情况 | | | 成立时间 | | |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口商业银行 口基金管理公司 口证券公司 口保险机构 口信托机构 口其他机构(请说明: ) | | | | 批准/许可文件号码 | | 批准/许可日期 | | | | 金融机构标识码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mai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附页) | | | | | | 申请次数 | | 口初次额度申请 | | | | | | | | | | | | 本机构承诺申请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附录三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错误示例) 一、机构基本情况 |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50.png机构名称 | | 成立时间 | |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5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52.png通信地址及邮编 |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53.png |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 | 口商业银行 口基金管理公司 口证券公司 口保险机构 口信托机构 口其他机构(请说明: ) | | | | 批准/许可文件号码 | | 批准/许可日期 | | | | 金融机构标识码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mai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附页) | | | | | | 申请次数 | | 口初次额度申请 | | | | | | | | | | | | 本机构承诺申请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准确,无虚假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申请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附录四 常见问题 问: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如何申请和办理? 答: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后,可以按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获批后可在批准额度内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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