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23-4-11 10: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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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更新日期:2021128
实施日期:2021128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项目编号:57002
子项名称: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收汇事前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9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C类企业;
2.超过收汇额度的B类企业;
3.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的B类企业;
4. 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时,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
5.需要将待核查账户内误入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的企业;
6. 办理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入业务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对于C类企业:
交易合规:C类企业原则上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
    2.对于超过收汇额度的B类企业:
交易合规: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入;
3.对于90天(不含)以上延期收款的B类企业:
交易合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法规规定情形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外汇局登记办理业务。
4.对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
交易合规
5.对于需要将待核查账户内误入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的企业:
交易合规
6. 办理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入的企业:
交易合规。
禁止性要求: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2.申请业务不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九、申请材料
(一)C类企业出口收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电子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
收汇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收入未进待核查账户的,可免于提交。
3
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一般情况(含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应提交出口合同;2.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4
发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时提供;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提供。
5
报关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 除信用证、托收、预收货款外其他方式结算的,货物已出口报关的,需提供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2.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3.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时应提供出口报关单
6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应提供。
7
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8
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时,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9
原支付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贸易付汇退汇时提供原支付凭证
10
退汇协议、错汇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收汇真实性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二)超过收汇额度的B类企业出口收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电子
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可收汇额度收汇需要。
对于代理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2
可收汇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3
汇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收入未进待核查账户的,可免于提交。
4
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一般情况(含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应提交出口合同;2.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5
发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时提供;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提供。
6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应提供。
7
报关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 除信用证、托收、预收货款外其他方式结算的,货物已出口报关的,需提供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2.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3.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时应提供。
8
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9
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时,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10
原支付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贸易付汇退汇时提供原支付凭证
11
退汇协议、错汇情况说明等能够证明收汇真实性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三)90天以上延期收款的B类企业出口收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电子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
出口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3
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
4
90天以上延期收款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四)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收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电子
说明需要登记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2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3
原支出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4
收入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收入未进待核查账户的,可免于提交。
5
报关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出口报关单
6
原进口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因错误汇出以外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付汇退汇,提供原进口合同。
(五)错汇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
2
收汇凭证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六)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出口收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电子
2
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材料。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四)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外汇局向申请企业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监督投诉等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互联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进行。网址为www.safe.gov.cn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咨询电话:0591-26835317
投诉电话:0591-26865876
十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东外路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和错误示例。
1.《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2.错误示例
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要写明具体的登记业务类型,如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注意不要只填写B类企业登记业务。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1.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4.png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29.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0.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1.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2.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3.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4.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5.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6.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7.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8.png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392/wps39.png


附录二(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一、本次申请业务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类别、结算方式、经办金融机构名称、币种和金额等。
二、申请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需登记的事项,原因(如按法规规定需说明原因的)等其他内容。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无,可不填写)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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