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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更新日期:2021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28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项目编号:57001; 子项名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支付机构限于分局)。 六、决定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支付机构、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限于分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新办条件。申请人为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支付机构应具有支付业务合法资质,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相关要求。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的相关要求。 (二)变更条件。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备;变更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合作银行、业务流程、风控方案、单笔交易金额限额、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及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应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变更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业务流程、风控方案、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应向注册地分支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三)注销条件。支付机构1.被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业务;2.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九、申请材料 (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名录登记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如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等)、合作银行情况、申请外汇业务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意向协议、业务流程、数据采集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模型及系统情况等。 | | | | | | | | | | | | | 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信、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等。 | | 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责任与义务,汇率报价规则,服务费收取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与归属,纠纷处理流程,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评估认可情况等) | | | | | | | | | | | |
(三)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名录登记变更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应可证明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合作银行、业务流程、风控模型、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数据采集及验证方案、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 | |
(四)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名录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说明”应包含注销理由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业务。 | 支付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 | | | | | | | |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申请。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四)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中: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相关业务需要现场办理,不支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线上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外汇局向申请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或现场告知申请企业,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通过正式书面文件告知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及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 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咨询电话:0591-26835317 投诉电话:0591-26865876 十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该项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东外路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及错误示例 1.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是否需同时完成“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及“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两项申请?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完成“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两项中任一项即可成为名录企业,无需重复办理。 2.错误示例 企业在填写《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时,应注意“经济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行业类型”填写批发业、建筑业等内容,不要误将行业类型的内容填入经济类型的栏目。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gif
附录二(材料示范文本)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本企业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资料,请予以登记。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营业执照副本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统一社会用 代码 | | | | | | | | | | |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4.gif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下列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参照营业执照填写); 2.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3.是否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填写是或否,并注明具体名称。 编号:57001-2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6.jpg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更新日期:2021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28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项目编号:57001; 子项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付汇事前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90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五、受理机构 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六、决定机构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相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机构为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其他行政许可的决定机构为申请人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C类企业; 2.超过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 3.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 4.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时,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 5.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 6.办理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支出业务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对于C类企业: 交易合规:C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支出; 2.对于超过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 交易合规: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支出; 3.对于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 交易合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法规规定情形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 4.对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 交易合规。 5.对于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 (1)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2)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3)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4)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5)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6)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6.对于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支出业务: 交易合规。 禁止性要求: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规规定。 2.申请业务不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九、申请材料 (一)C类企业进口付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 | | | | | 1.一般情况应提交进口合同;2.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出口合同。 | | | | | | | | | | | | 1.除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外其他方式结算,货物已进口报关的,需提供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2.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收汇退汇支付时应提供。 | | | | | | 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应提交捐赠协议。 | | | | | | 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
(二)超过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进口付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 对于代理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 | | | | | | | | | | | 1. 一般情况应提交进口合同;2.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出口合同。 | | | | | | | | | | | | 1. 除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外其他方式结算的,货物已进口报关的,需提供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2.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收汇退汇支付时应提供。 | | | | | | 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应提交捐赠协议。 | | | | | | 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
(三)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B类企业进口付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四)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付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 | | | | | | | | | | | | | | | | | | 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收汇退汇,提供原出口合同。 | | | | | | |
(五)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进口付汇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六)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 | |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 | | | | |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 | | | | |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 | | |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 | |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 | | |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 | | | | | |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 | | | | | |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 | | | | |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 | | | | | |
(八)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 | | | | | | | | | | 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 |
十、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材料。 十一、基本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四)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五)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予以许可的,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或备案通知书。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三、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外汇局向申请企业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或备案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八、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支局办理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 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咨询电话:0591-26835317 投诉电话:0591-26865876 十九、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除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相关行政许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外,其他行政许可具体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各地外汇分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东外路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和错误示例。 1.《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2.错误示例 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要写明具体的登记业务类型,如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注意不要只填写B类企业登记业务。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7.gif
附录二(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一、申请业务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类别、结算方式、经办金融机构名称、币种和金额等。 二、申请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需登记的事项,原因(如按法规规定需说明原因的)等其他内容。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如无,可不填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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