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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丧葬, 本是死者家庭之事, 然为人生四礼之特殊重大礼仪, 为宗族和政府所关注。清朝继承历代传统制定丧礼, 为官民治丧之准则, 其要点是实行丧服制及禁止非礼葬法和仪式。因服制所系, 民间宗族视督导族人遵行朝廷丧礼为职责, 制作相应的规范, 以辅助朝廷丧礼的实现, 此外, 努力帮助族人料理丧事、出资备棺安葬、设置义冢, 试图解决族人丧中难事, 同时反对丧事中的停丧不葬、做佛事、火葬、厚葬等习俗, 然而收效甚微。盖因这类现象系历史传承, 和现实中的浮华风俗共同形成巨大力量, 宗族以及国家均无力扭转;穷人无力承担高昂的丧葬费用, 不得不有非礼行为;佛道及少数民族多种文化影响于汉人丧葬行为, 宗族所信奉的儒家丧礼不可能独尊。慎终追远的丧礼, 是人类所特有的缅怀亲人形式, 令人生有个好的终结, 有益于家庭、社会的正常延续, 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
关键词:丧家;宗族;丧礼;做佛事;停丧不葬
作者简介:冯尔康(1934 - ), 男, 江苏仪征人,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古人讲人生“四礼”、“五礼”, 以丧礼、祭礼最为重要, 丧礼有两大内容:处置遗体, 包括装裹、送葬、安葬;处理遗体的观念和相应的礼仪。丧礼过程区分为三个阶段, 即确认死亡和向遗体告别;出殡与下葬;从行奠礼到行祭礼。丧礼表达亲人对亡者的真诚哀痛, 用礼仪规范而形成的制度, 是人类文明的表现。人家出了丧事本来是家庭内部的事情, 但在传统社会家庭常常隶属于宗族,故而丧事往往有宗族的参与, 以致主导其进行。清朝人的丧葬, 受着朝廷丧礼制度和宗族丧礼规范的制约, 并承袭古来的社会遗风, 主流方面是遵循礼法安葬亲人, 但也
出现违背丧礼的厚葬、宴客演戏、做佛事、停丧不葬、火葬、水葬等现象, 宗族为遵守国法, 对此极力反对, 然而收效甚微, 盖因其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宗族, 乃至国家都无能扭转。
前言:丧礼是古代传承最为完善的人生礼仪
丧礼是三千年传统文化传承最完整的领域, 在中华文化史上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是特别值得研讨的历史课题。
清末民初人劳乃宣(1843 -1921)在《致徐谯楼论丧服书》中说:“三代而下自秦汉以迄于今, 衣服之制代有改革, 而以白布衣冠为丧服, 则数千年无所变更。载于《大清通典》的丧服着装, 皆与古制无异, 是丧服固百世之所因。三代圣人之制作百不存一于今, 独五服之名、衰麻之等至今承用, 无异古初。” 丧服的基本制度不加改易, 自三代至清代历代相承, 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时期, 有过令汉人遵行统治民族丧服之令, 如南北朝时代北朝一度实行, 遇到汉人反抗, 也就作罢, 元代有汉人主动接受蒙古人丧礼, 而遭到朝廷斥责, 至于清代, 劳乃宣说朝廷明令施行的丧礼:“《大清通典》载有`斩衰服, 生麻布旁及下际不缉, 麻绖冠, 菅屦, 竹杖;齐衰服, 熟麻布旁及下际缉之, 麻冠绖, 草屦, 桐杖' 之文, 大功、小功、缌麻冠服绖屦之制, 皆与古制无异, 与本朝冠服迥然不同, 是仍沿用唐虞以来之古衣冠也。”他又说:“今南北乡俗, 丧服多用梁冠衰麻, 俨然古制, 是为历代相沿未尝改制之确据,其与平日衣冠不同, 非违国制也。尊古制正所以遵国制也。士大夫家间有仿满人丧服衣冠者, 自以为遵国之制,实则非也。”所以, 关于清朝人的丧礼, 劳乃宣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事实, 就是“遵循古制”, 传承二三千年以来的古代丧礼, 而其具体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丧礼五服制;二是丧家穿着白色衣帽。在他来讲还有不言而喻的内涵:既然实行五服制, 治丧就不仅是丧家自家的事情, 也是五服宗亲的家族、宗族的事情。
在人生的礼仪中, 古人认为丧、祭礼最重要, 《仪礼· 昏义》讲述各种礼仪的意义, 谓“夫礼始于冠, 本于昏,重于丧、祭, 尊于朝聘, 和于乡射, 此礼之大本也” 。以丧礼与祭礼为重, 清朝人同样将之视作头等大事。光绪间四川铜梁安居乡周氏宗族, 为“宗人知所法”而制作的《训规》, 内有“慎丧葬”之条, 谓“丧尽其礼, 祭尽其诚, 此人生之大节, 岂可苟焉而已哉? 盖五礼, 惟丧礼为大, 而丧礼以慎终为先。虽时届仓卒, 必慎之又慎, 附于身者,衣衾从其厚, 附于棺者, 坟土期其坚, 而思哀又不待言矣。至三年中, 纵不能如古人之事事尽礼, 而大端要不可失焉。” 湖南宁乡刘氏宗族以为, “丧以慎终, 祭以追远,二者俱为根本, 最切之务, 不可偏废”。人们以为给祖先人生之旅以最好的了结, 是办好丧事;是永久缅怀, 年复一年地进行祭祀。丧礼和祭礼的慎终追远, 既是表达对先人德泽的怀念与敬意, 也是求得自身心灵的安宁。
丧礼在清朝人的生活中如此重要, 后世清史学家理应予以关注, 作为重大课题加以研究, 然而实际情形殊难令人满意。所幸民俗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文化史、考古学对丧礼的研究成果, 可供清史学界的利用和借鉴, 也应是对清史学的一种激励。但是, 这些学科的成果, 内容多是地域性的、局部的、个案的, 且少分析综合。学术界讨论状况表明清代民间丧葬史缺乏研讨, 宗族在其中的角色, 更乏涉猎, 这种状况似宜改变, 否则与清朝人的重视丧礼的历史极不相称。
服制攸关, 丧葬成为丧家与宗族共同的事情, 本文将讨论清代宗族继承传统丧礼与遵循朝廷礼制所形成的丧礼观念和相应制定的规范, 参与族人丧葬事务的行为, 力图纠正族人丧礼中的非礼习俗而效果不彰及其原因。
一、清朝丧礼法规与宗族的维护态度
清朝皇家由于自身的信仰、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对民众教化的需要, 制定从皇室、贵族、品官到士庶的丧礼, 其品官丧礼, 承袭于汉代以来的规范, 准于《仪礼· 士丧礼、既夕礼》的精神, 而有相当幅度的增损;士庶丧礼规定的简约, 丧葬用物、仪式比品官减少或简单, 然而在许多内容上与品官丧礼相一致, 相互适用, 丧礼体现的孝道精神是完全相同的。
清朝在顺治三年(1646)制定丧服制, 确定五服关系者的丧服。斩衰三年服, 系子、在室女为父母, 承重孙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持此服;孝服用生麻布制作, 不缝衿及下摆, 麻冠, 麻绖, 菅履, 竹杖。齐衰一年服, 侄为伯叔父母及在室姑, 为亲兄弟, 为亲兄弟之子及在室女, 孙为祖父母, 曾孙、玄孙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则减服丧期为五月、三月;孝服用熟麻布, 缝衿及下摆, 麻冠、麻绖、草履, 桐杖。大功服九月, 祖为众孙、在室孙女, 父母为众子妇, 伯叔父母为侄妇, 为己之同堂兄弟及未嫁同堂姊妹;服用粗白布, 冠、绖如之, 茧布缘履。小功五月服, 为(祖父亲兄弟的)伯叔祖父母、(父亲堂兄弟的)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及在室姊妹、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兄弟之孙及女在室者;服用稍细白布, 冠、履同。缌麻三月服, 为(曾祖之兄弟及其妻的)曾伯叔祖父母, 为(父再从兄弟及其妻的)族伯叔父母, 为同高祖兄弟的族兄弟及在室姊妹, 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在室者, 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服用细白布, 绖带同, 素履无饰。出了五服关系的, 凡同五世祖者, 皆为袒免亲, 遇丧葬则素服尺布缠头 。
清朝政府对品官的丧葬礼仪, 从初终、入殓、发引、下葬到茔墓有一整套的详细规定。主要内容为:有疾迁正寝, 疾革书遗言, 三品以上官具遗疏, 既终乃哭。立丧主、主妇。护丧诸执事人治棺, 发讣告。设尸床、帷堂, 沐浴。饭含, 三品以上用小珠玉, 七品以上用金木屑。死之次日小敛, 陈敛床堂东, 加敛衣, 依品级用称、复、禅。第三日大敛盖棺, 设灵床柩东, 柩前设灵座, 陈奠几, 丧主及诸子居苫次, 族人各按服制穿着丧服。奠礼肴馔品物、焚帛,各按品级设置, 族人齐集哭灵拜奠。死亡三个月内下葬。择日发引, 前夕祖奠, 翌日遣奠, 会葬者毕集。棺椁, 各级官员皆用朱漆棺。出殡, 依品级用八至二的不同数量鞍马。仪从导引, 满人以丹旐, 汉人用铭旌, 上书“皇清诰授某某大夫原任某官之灵柩”。灵车, 上用竹架, 结以彩, 旁加帷幔, 四角垂流苏, 缯荒、缯帏并青蓝色。下葬,明器从俗。下葬环节中, 祀后土, 题主, 虞祭。茔地封土之高广, 石像生之多寡, 守茔户之数量依据品级而定。墓门勒碑, 螭首高度、雕刻图像, 碑身高、广尺寸, 龟趺高度亦因品级而不等。刻圹志用石二片, 一为盖, 书某官之墓, 一为底, 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子及葬地, 埋墓中。期年小祥, 二年大祥, 迁主入庙, 家中乃撤灵座。整个丧期27个月。此外还有赐奠、赐谥制度。官员对于父母之丧, 必须回籍守制, 从而失去升迁的机会。
士庶人丧礼, 略仿品官制, 规格降低, 如士庶送灵柩可用一鞍马;棺罩生、监用青绢, 军、民春布;士用铭旌, 庶人立魂帛;士茔封高六尺, 庶人封高四尺;士圹志二, 如官仪, 民有志无碣。士子在守制期间, 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为了实现丧礼规制和纠正违反丧礼行为, 清朝还发布一些禁令, 内容可分为两大类:禁止丧葬中非礼行为;反对丧礼铺张奢侈, 以贯彻朝廷丧礼。涉及前一方面的,早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 下令禁止居丧演戏饮博。道光二十四年(1844), 规定官员、士人、军民居丧27月, 不得宴会、作乐, 不得娶妻、纳妾, 门户不换旧符。针对丧葬中出现的火葬、水葬和停丧不葬现象, 清律规定:“凡有尊卑丧之家, 必须依礼定限安葬。其从尊长遗言, 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 杖一百;从卑幼, 并减二等。”即依礼在三个月内安葬, 不得停丧不葬;若遵从尊长遗言火葬、水葬, 丧主罚杖一百, 从卑幼遗言, 尊长减二等治罪。此外, 丧家请僧道做佛事、法事, 若造成不良风化, 亦行罪责:“居丧之家, 修斋设醮, 若男女混杂, 饮酒食肉者, 家长杖八十, 僧道同罪, 还俗。”关涉后一方面的, 雍正十三年(1735)诏曰:“朕闻外省百姓丧葬侈靡, 甚至招集亲邻, 开筵剧饮, 名曰`闹丧' , 且于丧所殡时杂陈百戏。匪唯背理, 抑亦忍情。”敕督抚严禁陋习, 违者治罪。丧礼是凶礼, 婚礼是吉礼, 民间因为三年丧礼中不能婚嫁, 有在老人病危之际, 或殡殓尚未结束之时, 为儿子娶亲, 所以皇帝又为此发出谕旨, 指出“吉、凶异道, 不得相干”,“三年之丧, 创深痛钜”, 岂可悖理娶亲, 因此官员、生监绝对不得违反朝廷禁令, 不过“愚民不知礼教, 虑服丧后不获嫁娶, 遂乘父母疾笃或殡敛未终而贸然为之者,朕甚悯焉… … 其皁隶编氓, 穷而无告, 父母卧疾, 赖子妇治饔飱者, 任其迎娶, 盥馈侍疾;瘳或服竟, 再成婚礼”。这就是“礼不下庶人” , 从权而已。当然, 上述两类不是绝然之别, 而是相通的, 都是反对丧葬违礼逾制。
清朝关于丧礼的政策法令, 要旨是实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 , 康熙帝在“上谕十六条”的第九条讲“明礼让以厚风俗” , 雍正帝就此解释“以礼治民”, 在诸礼中, “冠婚丧祭, 非礼不备”, 守礼就可以厚风俗。“十六条”的第五条“尚节俭以惜财用”, “冠婚丧祭各安本分”即为其内容之一。皇帝要求百姓丧礼守本分, 就会风俗淳美。正因此, 表彰七世同居、“丧祭无失礼”的湖南沅江人谯衿家族。丧礼的要点是实行丧服制, 以礼葬亲;施行对象上有贵胄、品官、士人与庶民之同与异。同者, 无论何人皆要遵礼成服, 乾隆帝上谕:“亲族者, 乃天地之常经… …嗣后虽朕之子孙, 若遇近派尊属薨逝亦当成服”。他如丧期同为27 月, 都有小殓、大殓、发引这些治丧程序。异者在殓物、棺椁、灵车装饰、坟茔封土、碑碣、祭品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质量到数量依身份由高向下递减;这种差异是基于社会身份的考量, 严于要求官绅士人, 而对庶民则有所降低, 古训“礼不下庶人”的观念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影响;在执行中从实际出发, 反对违礼风俗———停丧不葬、铺张耗财、火葬、水葬、庶民丧中婚嫁, 但是限于一般性说教, 重在引导, 而非动辄治罪, 故丧礼之实行,富有弹性, 给庶民活动空间。
朝廷的丧葬制度和法令, 宗族往往作出积极的回应,关注的焦点是遵守丧服制法令, 惧怕族人不懂礼法而不能守孝, 并导致犯法。丧礼标志性的制度是五服制, 宗族对此特加留意, 考虑到族人不一定懂得什么是五服关系,因而不知道如何服丧, 许多宗族为此在族谱上刊载服制图, 并对难以理解的内容予以阐释, 好让族人对照遵守。湖南长沙涧湖塘王氏深明服制的意义与必须遵守, 故云:“先王制服, 协义称情, 无过不及, 惇序持平, 亲亲之杀,礼所从生, 仁孝天性, 是训是行。”遂在族谱中辑入丧服图和《服制分疏》。其《服制分疏》简化服制内容和居丧守志规则, 令人易于明了。四川泸州王氏族谱转载服制图, 不仅说明遵守必要, 同时交待转录原因:“制度必遵, 所以厚风俗也;制度不昭, 惟博览载籍者得以旁稽而远绍, 而力田贩负其何所籍以为折中乎! 今捡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图、大宗小宗三父八母内外服制、祠堂礼制之图, 俾肄习诗书者得以籍谱指示, 而农工商贾及闺门妇女亦得捧谱而遵行矣。”遵守丧礼制度, 是为风俗淳厚,人际关系和谐;选载服制图, 为读书人研习方便, 为凡夫俗子对照运用, 适合民间日用之需。是为选录的宗旨, 正是为了用, 对人们不容易明了的地方作出注解。如在《丧服总图》的《说明》讲解斩、衰服的“杖”不同之所在:“斩衰苴杖用竹, 长齐心, 本在下;齐衰杖以桐为之, 上圆下方, 长齐心, 本在下;凡妇人皆不杖。” 《本宗九族五服之图》讲明五服宗亲的各自丧服, 甚为明晰, 以“己身”而言, “兄弟不杖期, (其)妻, 期年;姊妹, 在室期年, 出嫁大功;从兄弟, 大功, 妻, 缌麻;从姊妹, 在室大功, 嫁小功;再从兄弟, 小功, 妻, 无;再从姊妹, 在室小功, 嫁缌麻;三从兄弟, 亦谓之族兄弟, 缌麻, 妻无;三从姊妹, 亦谓之族姊妹, 在室缌麻, 嫁无”。对自身与同辈人的服属关系表达得非常明确。又对“承重孙” 、“为人后者” 、“袒免”分别作出说明:“凡嫡孙, 父卒为祖父母承重, 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 服亦同;祖在, 为祖母止服期。”“凡男为人后者, 为本生亲属孝服其降一等, 于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 其本生父母亦为之降服大功。” “凡同五世祖族叔, 在缌麻绝服之外, 皆为袒免亲, 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缠头。”袒免亲说的是同高祖下的宗亲, 对于高祖兄弟的后裔是何种关系, 在《分别宗族之图》加以解说:“高祖兄弟之曾孙, 于吾父为族兄弟, 至己身则亲尽无服, 但称宗伯宗叔而不称族矣。己身之族兄弟, 至己之子又亲尽无服, 此宗、族之辨也。”嘉庆间, 广东乳源余氏的《余氏族谱》卷1 收有《服制图》、《本宗五服图》、《三父服制图、八母服制之图》(三父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继父;八母指嫡母、继母、养母、慈母、出母、嫁母、乳母、庶母)、《妻为夫党服图》、《外亲、母党、妻党服图》。光绪十七年(1891)江苏仪征《蒋氏宗谱· 服制图》, 同样有丧服总图, 其《三父八母服图》交待何谓“两无大功亲”, 即“谓继父无子孙, 己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两有大功亲”, 即“谓继父有子孙, 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类”。道光间纂修的山西平定《窦氏族谱》, 转录《大清律例统纂集成· 服制》。著录服制图的族谱很多, 为省篇幅, 不再例举。对于朝廷的丧礼禁规, 宗族规章亦加以重申, 希望族人遵守不误。如湘乡平地胡氏《族约》:“居丧不演戏、不作乐, 在制不嫁娶、不筵宴。凡三年服及降服子, 丁忧不应试。凡丁忧以闻丧日期为始,不计闰月以二十七月为服满, 如有违者即治以逆丧、短丧之罪。”湖南涟源李氏报本堂《宗规》:“服未除不嫁娶、不听乐、不与宴贺, 衰绖不入公门”。都是复述朝廷的有关法规, 殷切希望族人遵守之。总之, 宗族维护朝廷丧礼, 态度极其鲜明。
二、宗族关于丧葬过程礼仪的规范
现代学者常讲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关系的理论, 朝廷的丧礼制度与地方民间丧葬习俗, 犹如大、小传统的关系, 历史上因袭的丧礼和朝廷的丧礼制度, 是大传统, 地区性的丧礼习俗是小传统。问题是这两种传统怎样结合, 宗族的区域性丧葬文化, 对大文化采取何种态度, 取舍其何种内容。一些宗族宣称不要拘泥于古代丧礼, 应信从习俗, 便于实行。山东即墨杨氏于康熙间制定的《家法》, 表示制作原则是“宜今易行, 不泥于古”, 并说明其原因:“礼之用大矣。《曲礼》内则、祭仪、丧仪、丧服四制, 言之最悉, 岂有所择焉。然委琐烦重, 后生多视为迂阔。且古今异宜, 风尚不同。执经而例之, 恐其畏而思去也。”安徽休宁茗洲吴氏《家规》云:“丧礼久废, 多惑于佛老之说, 今皆绝之。其仪式悉遵文公《家礼》。”认为传统丧礼已经不见, 需要遵照朱熹《家礼》实行。他是因佛道文化浸淫于传统丧礼, 而将之夸大为取代了儒家丧礼文化。其实笔者检阅若干宗族的丧礼规范, 发现竟然是上古丧礼、文公《家礼》和清朝朝廷丧礼的翻版和民间化, 是依照民间的实际情形有所增损,虽然是庶民的丧礼规范, 却贯穿着《仪礼》的“士丧礼”的精神和内容。
在宗族丧礼规范中, 长沙涧湖塘王氏的《四礼· 丧礼》仪规相当完整, 包括初终、开吊、作神主、祀后土、虞祭、除孝等诸多环节, 每一步骤都有具体作法, 反映宗族理想的丧礼大致情形。兹录其主要内容于次:
初终。疾病迁居正寝, 戒内外, 书遗言。既绝, 家属乃哭, 易服。 立丧主, 即死者长子, 无则长孙承重。 立护丧腥礼, 以子弟知礼有才干者二人为之;主宾,主宾客接待之礼;司货, 主理丧事财物;司书, 以子弟善书者为之;司祝, 代行奠礼。 治棺, 沐浴, 含饭。 小敛, 俗谓装束, 设尸床于中堂, 迁尸于床上。 大敛又加衾。 讣告于亲戚僚友。 举棺, 置于堂中少西, 设奠案。孝子寝苫枕块于棺侧, 乃飦粥。 设布帷, 置柩前, 蔽外内。设魂帛, “用白布结同心象人形以依神”。置灵座。立铭旌, 三品以上九尺, 五品以下八尺, 六品以下七尺, 士庶人三尺, 以红绸为之。 成服, 古者明日小敛, 三日大敛, 至成服, 则在死之第四日也。然士庶人家, 遇盛暑, 而敛不能三日者, 必俟其期, 反以伤孝子之心, 是敛与服不必拘于古。五服之人各服其服, 五服之中惟斩衰最重,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次递降。 成服之日设奠加盛, 孝子以下各就哭尽哀, 自是以后朝夕奠, 食时上食。孝子寝于地帷外, 妇人寝于地帷内。七七之内, 不许出中门;百日之内, 不许出大门。三年不许与宴会, 不许听音乐, 不许贺亲友, 喜庆不许更色衣。 吊唁。凡吊皆素服奠, 用香烛酒果, 赙用前帛, 具剌通明。吊时, 孝子俯伏于帷内, 诸侄若孙俯伏于帷外, 吊毕叩谢。 治葬。今人即不遵古人三月而葬之制, 不若速葬之为愈。既得地, 定葬期, 具书告于宾友。志石, 用石二片,一书某公之墓, 一书生卒年月日时、葬地、山向、配氏子女, 以防异日墓崩之患。 作神主。外书显考姓名、讳号、第几公, 神主内书生卒年月、所葬山向及奉祀之名。此为制作神主, 而题主另有程序。 发引及祖奠礼。前数日, 孝子亲引致奠赙, 此即俗之开吊, 各从乡俗为宜。先一日奉魂帛朝于祖, 日晡设祖奠, 司祝跪告云:“永迁之礼, 临辰不留, 今奉柩车, 式遵祖道。谨告。”厥明迁柩, 奠祝云:“痛惟某公奄忽弃世,兹奉灵柩安厝于某山之阳, 丹旐既举, 昭告惟寅, 輀车载道, 勿饰勿惊。”迁柩就轝设遣, 奠祝云:“灵輀既驾, 往即幽宅, 再陈遣礼, 终天永诀。”灵车至墓, 司祝奉魂帛就幄座主椟, 置帛后遂设奠。 祀后土, 前后两次, 前次祝云:“某敢告于某山土地之神, 今为某营建宅兆, 神其保佑, 俾无后艰, 谨以酒馔祗荐于神。谨告。” 仪节随俗用。墓成后的仪祝同, 但改“营建宅兆”为“窆兹幽宅”。 开茔域。穿圹, 筑圹底灰隔, 下棺, 铺铭旌, 下志石,埋魂帛, 乃实土而渐筑之, 务求其坚。 题主。古者题主必至墓所, 礼也。俗或因墓所穿狭,先时一概书就, 抱至墓所而归;或仅留主字一点, 至墓所点就, 此犹存古之遗意, 今当从之。题毕祝云:“形归窀穸, 神返室堂, 神主既成, 伏冀舍旧从新, 是凭是依, 谨告。”孝子奉主升车遂行, 至厅事设灵座虞祭。 虞祭、再虞、三虞, 安亡者之魂气之意。未葬之时, 奠而不祭, 犹以人道事之, 孝子不忍死其亲之意, 此后则行祭礼。 忌日, 即周年之祭, 自此由凶礼转入吉礼。 大、小祥。期年小祥, 自丧至此不计闰凡十三个月,用初忌日行礼;再期而大祥, 至此已二十五个月, 孝子奉新主祔入祖位, 徹灵座。大祥之后间一月而禫, 送主至祠堂, 丧主始饮酒食, 服吉服。
上述内容显示, 王氏的丧礼相当程度地保存了《仪礼》和清朝品官、士庶丧礼规制, 有的名目虽然不同, 但确系古礼之意, 如用白布结成人形状, 相当于古代的“尸”;发引前一日, 即行古之祖奠礼。规范中多次讲到“从乡俗为宜”, 即在遵守礼法的前提下, 丧仪的有些细节, 尊重本地习俗, 依之进行, 不必一定按古礼, 如小殓、大殓的日子, 古礼分别在死者亡故的第三天、第四天, 可是考虑到天气、保存尸体条件等因素, 分别提前在死亡第二天、第三天进行, 其实这也是清朝丧礼所规定的;又如虞祭之前的祭奠礼, 古代称为奠礼, 不称祭礼, 清朝丧礼就不作奠礼、祭礼之别, 王氏讲“奠而不祭, 犹以人道事之” , 有存古道的意思, 然而并未强调。《仪礼》士丧礼有43项程序, 王氏丧礼有的予以省略了, 不过有的宗族却加留意, 或对某些丧礼说的更细致, 如上望乡台(“接三” )、题主与进主之别等。
三、宗族协助族人治理丧事的规范与实践
朝廷丧礼, 要求民间遵行, 而对治丧过程中宗族的作用并无明确的规定, 尽管在立丧主中含有宗族参与之意。民间则不同, 宗族在制作前述主要针对丧家的丧葬礼仪之外, 还从多方面规定族人如何参与同宗人家的丧事, 特别强调:族人协助料理宗人丧事;族人吊孝与致送赙金;宗族和个人资助无力发丧者;设立宗族义冢。
(一)协助族人料理丧事, 以利孝子尽哀
直隶沧州交河马连坦李氏睦族堂《家训》:“凡族人有婚丧大事, 合族公办不许推诿”。将族人丧事, 当作合族之事, 共同操办, 族人不得拒绝参与丧事的办理。即墨杨氏于康熙间由进士、县令杨玠制定《家法》, 总的精神是合族共患难, 对于丧事, 原则是“凡有丧事, 群聚而谋” 。具体做法是多方面的:一是吊孝与陪吊, 凡门内有丧, 七日以内, 朝夕往临;七日以外, 逢七临;不仅自身吊唁, 还要“候吊”, 即以主人身分感谢吊客, 陪礼, 直到没有吊客才离去。二是分工负责丧事, 能书者主理柬贴, 凡丧中文书之事, 皆由其书写;选择有干才者主理丧务, 众人听其支派, 料理坟茔棚场之类, 不得辞劳;门内家人佃户, 尽拨执事。三是出殡、下葬众人上手, 将灵柩送入车舆;将葬, 群人将棺材送进墓穴。四是饭食, 凡执事人役,门内计数而分饭之, 不得有所缺。五是财力帮助, 凡有棺殓力不能办者, 公众设法帮助。如此, 族人助丧, 出钱出力, 参与整个丧事过程, 如同自家之事, 绝不可袖手旁观。人家有了丧事, 尤其是家长、尊长亡故, 家属伤心不已, 很难全力以赴办理丧事, 或者会出差错, 宗族派人协助治丧, 既可使丧家尽情表达哀恸之情, 亦可不出或少出失礼之事。
(二) 吊孝、送赙金, 表达亲情
吊孝, 休宁茗洲吴氏家规, 族有丧, 众当哭临, 至戚七日七次, 其次二日一次, 疏属三日一次。若死者是尊长,致礼四拜, 平辈再拜, 卑幼揖之。倘若死者是孝子顺孙、义夫节妇, 为名教所推重、人望所推服者, 以及登仕籍者,均予特殊的敬礼。嘉庆以前, 广东乳源余襄见族人有丧, 一般人用三分银子买烧纸, 认为这样的薄礼不得体,是将至亲视作路人, 深可痛恨! 而以往遇丧葬, “每以十人凑成纠银五钱, 买备三牲, 各具财包, 至于柩前, 各奠酒以表微敬, 使生者顺而死者亦安, 亲朋视之, 有所感动”。故其制订训规, 告诫族人不得仍行故俗, 如违, 族众当面教导以耻辱之。甘肃秦州张氏族规:族人家中有人口死亡, 必须报告本房房长, 房长转告族长。若殁者年长,即由各房长约众醵资备仪致吊。吊仪, 阖族按百钱备物致送, 其另有来往应从丰厚者, 听其自便。江西新昌城南漆氏族规, 族人丧礼, 当日讣闻, 尊卑素服往吊, 礼到自然族谊叙。试想, 如果家长亡故, 他的宗亲不来慰问家属, 或者画卯式地打个照面, 或者几乎没有吊仪, 家属必然觉得宗人少亲情, 寒心不已, 将不会像乳源余襄所说的“使生者顺而死者亦安” , 而是令丧家气不顺, 死者不得安;至于丧家的其他亲戚, 面对亡者宗人的无情, 将不是“有所感动”, 而会鄙视该宗族。宗族要求族人去丧家吊孝、陪吊, 就是要丧家感到亲情的温暖, 有宗族的关怀, 坚定信心地从悲苦中走出来, 生活下去。
(三)资助钱物棺木, 帮助无力丧家完成葬礼
丧事之中不可缺少的是棺材, 许多宗族为此劝告族众, 对无力备置者予以棺木, 成全其葬礼。沧州李氏家规, “族人有鳏寡孤独贫乏身死, 暴露不能买棺葬埋者,合族公办, 具棺葬埋, 以全一脉之情”。李氏所说的“暴露”, 指尸体裸露, 无棺材而不葬, 或用芦席裹尸下葬。只有无家可归的死者, 无宗族可以依托的游民死者,无人收尸, 才会被地方人士以芦席裹尸, 埋葬在乱葬岗,是最为可怜之人的下场。宗族怕出现芦席裹尸的裸葬现象, 尽力帮助族人置棺安葬。
(四)宗族义冢, 为贫穷族人提供葬地
极少数宗族为维护祖茔不受侵害和顾恤贫穷族人,设置义冢, 供无地族人下葬。安徽绩溪城西周氏设有义冢, 添置的原因, 谓为“义冢之设, 可以为裔孙借急, 可以止祖坟盗葬, 甚盛事也。”即两条理由, 一为解除贫窘族人无葬地之苦, 二可免除无地族人强占、偷占宗族祖山。义冢系用银50两置买地业所建, 立碑订界, 听凭派下子孙安葬。同县东关冯氏亦备有义冢, 系明代的先人、庠生世德所置, 持续到光绪年间编纂族谱之时仍在使用。山东黄县王氏的第七代王三聘在明代嘉靖间, 致仕家居,买地3亩余, 作为义冢, 传至清季已300余年, 但被人侵蚀, 只剩有2亩余地, 宣统元年(1909)阖族共同认为, 与其追咎于既往,不若慎防其将来, 特作《义冢记》, 令族人久而不忘, 以资保护。王氏的设义冢出发点与周氏略有不同, 重在恤贫, 而非祖坟。广东南海县九江朱氏以族产建设义冢, 并施舍棺槥, 立有章程:义地一邱, 编列字号, 每号可下一棺, 不许宽占;族中男女亡故, 委系无力买地, 义产管事人查明, 给地一号安葬;尸柩久停, 亲属零落, 将至暴露者, 给地一号安葬。凡族中男女亡故, 实系无力买棺, 管事人查明, 给棺银七钱, 十五以下给银五钱,十岁以下给银三钱, 四岁以下不给。朱氏义冢管理办法务实而又周密, 是公共财产较多、有热心能人的宗族才能做到。光绪间, 上海葛尚钧捐出其母浦东遗奁地基3亩, 作为宗族公墓之用。葛氏生活在商业都会, 一墓难求, 以建立宗族公共墓地为务, 深合人情。“死无葬身之地” , 是诅咒人的话, 也是谴责人的话, 而真正死无葬地者, 是人生最悲惨的结局, 亦为人所可怜。清代有的寺庙、会馆公所会设置义地, 埋葬久而无人问津的尸体, 宗族对此更应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惟有有经济能力而又有热心人的才能做到。
四、宗族极力反对的丧葬四项习俗
民间丧葬中出现的一些风俗, 有些是历久相延的, 传承的, 如停丧不葬、厚葬、宴乐、用僧道, 有的是局部地区的, 如火葬、水葬, 然而严重程度, 有些在清代更其突出,如停丧不葬成为大问题, 用僧道做佛事更普遍。
宗族笃信儒家丧礼观念, 所设的丧礼, 是以保存完整尸体、实行土葬为前提, 对反土葬的、非礼的习俗不能容忍, 劝导族人不要陷入, 有了就应改正, 并讲解其原因, 以提高族人的认识能力。在宗族中, 绩溪县南关许余氏的“三大非礼断不可从” 、池州仙源杜氏的“去此五大非礼”的族规, 可谓坚持正统丧礼的典型。许余氏《惇叙堂家礼· 丧礼》说:丧事在宣歙间有三大非礼断不可从。第一是作佛事, 谓之超度;第二是丧家以酒肉燕客;第三为惑于风水停丧不葬。希望“凡孝子当去此三大非礼而后可言丧礼”。杜氏《家礼四条· 丧礼》更说“徽、宁、池三府丧事有五大非礼”, 第一是以金珠玉帛唅殓, 第二是作佛事谓之超度, 第三是饮酒食肉视同喜庆事, 第四是丧家以财物答谢亲友赙奠, 第五是惑于风水久不安葬。三大非礼、五大非礼, 包括作佛事、宴客演戏、停丧不葬、金银厚葬。许余氏、杜氏虽然说的是安徽徽州、池州、宁国诸府的情形, 这四种现象, 在各省各地有所不同, 如京师, 丧家对唁问者无论奠分赙仪多寡从不备饭, 客人亦不扰酒食。在直隶宝坻城内亦是如此, 然离城40 里的林亭, 丧家大开筵席, 情形迥异。不过那几种现象, 尤其是停丧不葬、厚葬、请用僧道各地颇多相同之处。
(一)宗族反对厚葬, 教导族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操办丧礼
厚葬, 直接的意思是说装裹、殉葬品过多, 棺木过分讲究, 扩大范围来讲是丧事中宴客演戏, 做佛事, 耗费钱财。厚葬与丧葬铺张, 最严重后果是令家庭经济破产, 极大程度地影响后人生计。破产治丧, 是民间时而发生的事情, 并引起一些官员和学者的担忧。康熙间, 福建的丧葬婚嫁情形, “不敦尚本根, 专饰虚文, 富者务其繁华, 贫者效其所为, 卖田以嫁女, 破产以治丧”。天津“丧礼尚奢” , 连破落游荡子弟邬三, 为给亡母办丧事也卖掉房屋。卖田嫁女, 破产治丧, 成了两个社会问题。
乾隆间御史杨锡绂在《陈明米贵之由疏》中说到丧葬和婚姻的奢侈之风:铺张现象不仅出现在通都大邑, 连荒徼山辟的农民, 也渐习奢靡。这是关心民漠的官员希望改变厚葬的状况。宗族与官员同样关注丧礼的健康进行, 试图从多方面纠正厚葬风习:不可违犯丧葬制度;用度应有节制, 量力而行;不得铺张炫耀, 图博虚名;心态上宁戚勿奢。
劝谕勿用金银玉器装殓。陪葬使用金玉是常见现象, 特别是富厚之家, 宗族对此持否定态度。湖南涟源李氏主张丧事要在衣衾棺椁上花钱, 但棺内不得用金银玉
物殉葬, 故而《宗规》云:“丧则惟竭力于衣衾棺椁, 遵礼哀泣, 棺内不得用金银玉物”。山西运城安邑郇城路氏要求“殡殓衣物宜令人悉见, 不可殉葬以金银器皿之类”。池州杜氏更说明陪葬金银, 将导致盗墓之害, 辱及死者:“以金珠玉帛唅殓, 启宵小觊觎之心, 开棺烧棺,盗窃殉物, 翻乱骸骨, 人子不能报亲恩于生前, 而反贻亲祸于身后, 何其愚也。” 不用金玉陪葬, 是反对浮华, 也是因为只有贵胄品官才可以运用, 庶民不要因此违制
犯罪。
告诫族人丧葬费用有度, 不奢靡不简陋。乳源余氏《余襄公训规十四条》希望族人:“冠婚丧祭, 宜从俭约,不可斗胜以炫耀人之耳目, 以起祸门”。言简意赅, 对包括丧礼在内的四礼之行, 以俭约为原则, 不能有虚荣心去争强斗胜, 否则是招祸之举。贵州紫江朱氏《家规十二则》“崇俭朴”条:今与吾族约, 冠婚丧祭之费, 宾客应酬之需, 不丰不菲, 从俗从宜, 华而不靡, 俭而不吝。
丧葬用度以家庭经济状况来定。徽州钱氏《家规·重丧祭》:“凡治丧祭之道, 一遵文公《家礼》, 衣食棺椁,称家无有”。新昌城南漆氏族规, “有丧之家, 惟尽力殡殓, 哭踊尽哀, 随家丰俭慎终也”。用度的原则是“称家无有”, 量力而行, 避免破家丧葬事情的发生。
丧事表达哀戚心情最重要, 应懂得宁戚勿奢的道理。前述安邑郇城路氏族规不得埋葬金银, 同时要求族人实心治丧, 不尚虚套:人子治丧以哀戚为本, 毋事虚文, 俱照文公家礼行之。丧具皆要坚固, 茔兆亦须躬亲理视, 这才表现出诚孝之心 。浮梁、婺源、祁门三田李氏引用孔子治丧名言教导族人重哀情、不重浮华:“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 盖言居丧者务以哀痛为本, 不可徒尚虚文也… …凡我子孙慎毋忘此。”宗族讲的道理, 居丧以哀痛为本, 不可追求形式, 讲究表面风光, 徒尚虚文, 并不能表现出诚意。儒家认为悲哀之情是人的孝道本性在丧礼中的显现, 是真情的流露, 是发自内心的, 与其花钱走形式, 不如从内心发出的悲哀更有价值。
(二)批评做佛事、建道场为诬枉先人有罪孽
丧家请僧侣做佛事、道士建道场是常见的现象, 宝坻人亲死之日, 即倩僧侣念“倒头经” , 逢七诵经, 送三、送殡用僧道鼓吹。浙江人因为相信人死后为鬼, 因而请和尚念忏悔经, 洗却先人罪过, 以超度亡灵。杭州人出殡, 有的请和尚、道士、尼姑开道, 走在灵柩前面, 后面是旗牌执事, 吹鼓手、车马及送殡亲友, 多的达数千人。浙江人、湖南常德人还请道士作法术, 谓之“建道场”。儒家抵制佛老, 以传统丧葬伦理批评做佛事、建道场行为, 认为这是好心而诬枉先人于罪孽。前述绩溪许余氏谓丧事三大非礼断不可行之一的“作佛事” , 就是首先将先人视作有罪, 才会去给他超度, 洗清罪孽。许余氏认为“父母行善何劳超度”, 如果父母真有恶行, 儿子“惟有行善以解父母之恶”, 哪里是僧侣所能超度的? 所以临丧“妄信邪说”, 做什么佛事, 是“大非礼”之举。传统文化是对亡故之人言善不言恶, 多加颂扬, 所谓“鸟之将死, 其鸣也悲;人之将死, 其言也善”。佛家之超度, 基于人生会有不善之行的认识, 超度以利来生, 与儒家隐恶扬善观念不同, 民间尽管有人以为人生多有罪孽, 后人用超度的形式为其赎罪, 儒家的丧葬观则漠视人们的这种情怀。
(三)反对宴饮演戏
宴客是丧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而且伴随的是演戏。宝坻乡间, 吊客行过奠礼即行离去, 到开席时, 丧家知客多人分头去请入席, “来则鼓乐迎之, 上席奏曲侑之, 散仍吹打送之” 。在席上是大吃大喝, 因之有人作《西江月》予以嘲讽:“盼得一声吿奠, 快把地方先占。三百铜钱小分资, 落得长吞大咽。吹吹打打笙歌, 整整齐齐席面。孝子一遍谢不周, 还说将他怠慢。” 吊客虽说是来致哀的, 可是却把吃喝当作目标了。出殡是大仪式, 比较简单的地方, 如浙江诸暨人, 用两面锣开道, 后面跟着送丧的队伍。一般的要气派热闹得多, 其状况有如《铁砚斋存稿》作者曹德馨《藳里曲》所咏:“妙选笙歌耀旗帜, 忍借亲丧作儿戏。灵輀峨峨游市廛, 向晨发引晡未至。”形容出丧时间长, 歌舞载道, 极不严肃, 失去送葬之意。浙江鄞县丧家将灵柩用绮绣装饰起来, 请戏班在队伍前列边走边演戏, 后面是孝子队伍, 号啕大哭。在陕西, 丧家有自备戏曲的, 也有亲友送戏的。丧中演戏娱乐与办丧事气氛不协调, 乾隆间贡生、襄阳人顾夔璋讽刺道:“宾朋杂杳男女哗, 笑声反把哭声掩。不情丝竹拦魂魄, 灵鼗路鼓手空挝, 此时棺中幸瞑目” 。丧家本来就哀戚, 还要分心去宴请客人, 实在不合人情, 是以《乡言解颐》作者李光庭感慨地说:“夫以素服哀吊之日, 而乐酒醴笙簧, 非礼也。以衰麻可矜之人, 而责其跪拜礼数, 非情也。当初必有作俑之人, 其后遂成为风俗, 不如是则群起而攻之, 乡俗亦何可尽从。” 宴客演奏, 将丧事当作喜事办, 引发一些宗族的反对, 前述池州杜氏、绩溪许余氏之外, 涟源李氏《宗规》禁止宴客:“吊者止款茶, 途远待以素饭, 不设酒筵”。休宁茗洲吴氏的家规以丧家宴乐为不孝之罪, 认为接受宴乐的客人是不义之行:“丧事不得用乐, 不得饮酒食肉, 违者不孝。丧礼凡有赐吊, 悉用素肴相款, 出吊于人亦菇素致哀, 不得自处不义, 陷人于恶。”
(四)非议停丧不葬之风
停丧不葬, 在清代是延续前代习俗的一种普遍现象。康熙二十九年(1690)江苏昆山人邵德的祖父母已死20年, 母亲亦亡故7年, 都未安葬, 委托朱俊买浮葬地, 又被人吞没20 多两银子, 浮葬亦未能实现。五十四年(1715)秋天, 大学士李光地请假回原籍福建安溪安葬母亲和妻子, 时距伊父李兆庆之死已30年, 其父之柩系浅土封埋, 需要起出与母合葬。到次年夏天还没有安葬妻子,原因是一时难于得到吉壤, 不便安葬, 故请求康熙帝多给假期, 以便将葬事办妥。他前后用了三年时间始得蒇事。四川万源停丧不葬之俗, “直欲以先人遗骸为子孙求富求贵之资”。因为停丧不葬, 出现集中停柩处所。有的寺院附设存棺房, 有的会馆义冢借人浮厝, 有的人家房舍多, 特辟闲房停柩。杭州租借停柩地, 已成习俗:亲丧出殡, 租赁西湖边小房一间存放, 每年租金洋银二圆。
官方及部分官员反对停丧不葬。康熙间刑部尚书徐乾学出于愤恨, 提出严格执行违犯官员惩治法, 停止生员科举考试法, 然而对民间则毫无办法。他说:亲死不葬,是人子莫大之罪, 况律有明禁, 而世人往往犯之。欲救此弊,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按后周广顺年间诏书, 亲丧未葬, 已仕者不许荣进, 未仕者不许应举, 且必于保状内明书仪礼葬毕, 方许服官赴试。其时福建官方采取了一些措施, 如举人贡生服满应试, 必须出具邻里结状, 称已葬亲, 并取地师、坟丁、土工结状。如无结状, 不许赴试。徐乾学建议将福建的办法令各省通行, 由各布政司负责。雍乾间大学士朱轼, 有同样的见解, 建议:凡服除未葬者, 仕宦不许补官, 生儒不许应试。乾隆间江西按察使欧阳用琦定出下葬期限, 如超过服孝期的27 个月,举人贡监生员不得应试, 庶民杖八十。
民间停丧不葬, 出于多种原因, 主要的有两条, 一为笃信风水之说, 难于觅得有利于子孙发达的风水宝地, 另一为贫家无地无力安葬。官方对于停丧不葬没有根绝的办法, 而治标举措亦不见成效。宗族的态度与官方禁止相一致, 希望通过宗规对族人进行劝导和约束。他们针对停丧不葬的主要原因, 从三个方面解说停丧不葬的过恶, 劝谕族人杜绝。
其一, 讲求风水, 主要是为祖先而不是后人, 前者安、后者才能安。世俗讲风水难觅坟地, 是为发达子孙。浮梁、婺源、祁门三田李氏家规述说祖坟的功用, 是为安放祖先遗体, 使得魂魄有依托, 所谓“祖宗坟茔非但为子孙风水, 实安先人体魄。”这是将祖先放在第一位, 而非子孙第一, 定位一定要明确。铜梁周氏说世人, “于先世丘陇, 动望其福报”。批评一味为发达后人选择坟域的功利思想。绩溪许余氏讲述做人与坟山的关系, 认为祸福取决于人之善恶, 并由此而会获得不同的阴地:“夫亡者以归土为安, 人家祸福由于善恶, 故阴地由于心地,心地好当得好地, 十日内亦可得好地, 心地恶当得恶地,一百年还得恶地”, 断然不是风水师所能代谋的, 故云“不求心地而求阴地, 以亲死为求福计, 大非礼”。宗族告诫族人讲风水是为保护祖宗遗体, 而不是为后人, 后人应当以自身行为端正求福, 希望族人从迷信风水师选地造福己身中解脱出来, 及时安葬先人遗体。
其二, 停丧不葬是不孝行为。讲述入土为安的道理,而不可为己身邀福讲求风水。徽州彭城钱氏《家规》:“父母坟墓及时茔葬, 毋惑于地理之说, 以致停丧多年,
不能入土, 大罪恶极, 惨不可言。” 视停丧不葬为罪大恶极之行, 以为它使得先人不能入土为安。
其三, 同样关注坟墓的地理环境, 惟视角迥异。一部分清朝人从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方面考虑葬地的选择,留意于宋儒程颐所倡导的避免“五患” , 即从长远谋虑,选择的墓地不能在可能建做居民区、建筑交通大道、地势低洼可能被水淹的地方, 或者成为耕地之处, 成为易招势家权贵的攘夺之所, 有此五种可能的地方, 日后祖坟会有不测之虞, 自然不得安宁。清代宗族相信此说的颇有一些。湖南涟源李氏《宗规》:“葬必择地避`五患' , 不得泥风水邀福”。滦州边氏的先世卜葬兆于大夫坨北, 去家六七里, 其意“非曰择山觅水, 按穴寻龙, 必期后裔之昌隆也, 亦取乎地平土坚, 庶免`五患' , 以妥先灵而安体魄”。李氏、边氏认为避免五患, 保证祖宗体魄安宁,才是建坟选址的宗旨。池州杜氏对停丧不葬深恶痛绝,谓“惑于风水久不安葬, 不思地理除风、水、蚁三弊皆可迁葬, 乃以亲骸为邀福之资, 久暴露于荒烟蔓草, 致野火焚柩, 惨不忍闻, 不孝之罪可胜诛哉”。该族对墓地的安全, 注意到防风、水、蚁之灾, 顾及到自然环境。
(五)反对火葬、水葬
顺治五年(1648), 政府公布丧葬则例, 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化者, 听之”。这里说的“旧制”是满洲之制度, 所说允许官民火葬, 主要是指满人而言。随后因火葬不合孝道, 在汉人中加以禁止。到同治七年(1868),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上疏, 请求严禁火葬, 同治帝批准, 饬谕浙江巡抚禁止火葬, 违令者按律治罪。
在汉人当中, 部分地区火葬有所流行, 系传承前朝行为。清代广东人因土地少, 土葬占据耕地多, 不少人实行水葬、火葬, 停丧不葬因而倒少见。浙江一些地区实行火葬, 乾隆五十四年(1789)绍兴知府李亨将该地历年禁止的事项一一查核, 捡出尤为弊俗的十件事, 勒令禁止,“焚烧尸棺”即为其一。乾隆间举人、浙江海宁人吴文晖作《悯俗》诗, 道及所见火化情形:孝子将尸亲棺柩抬到坟地, 为使死者迅速到达西天, 劈开棺材, 烧化尸体, 于是“椁毁棺开速厝火, 赫然焰起如流虹”。嘉兴府桐乡人郑敬怀作《火葬叹》, 说停丧不葬就可能使亲尸委于沟壑, 很可悲, 而“忍心火葬到骨肉”就更惨, 因为不下葬,尸身还是完整的, 火葬连尸体都没有了。同治中侍讲学士钱宝廉说杭州、嘉兴、湖州多有火葬之事, 有的已经土葬, 到中元节、冬至节开棺烧尸, 叫做“明葬” ;如果尸身已经腐化, 则烧棺材, 称作“暗葬”;有的尸首僵化, 用斧头劈开再烧。火化时请僧道念经, 并宴请亲友。福建一些地区沿袭明代的火葬风俗, 乾隆间, 古田知县叶世经、罗源知县梁翰分别在他们的任所禁止火葬。福州闽清、永春州也有火葬现象。火葬情形较为复杂, 伤逝的婴儿、幼儿, 无人收葬的野尸、某种病人, 以及出家人,时或被烧化。开封人的二三岁小儿死亡, 即行烧化, 骨灰扬于四野, 随风飘散, 意思是除去祸根, 不让他下胎再来作祟。清后期, 湘军中一些人在广东染上麻风病, 死后怕运回家乡传染他人, 乃行火葬, 因用柴多, 致使木柴涨价, 广州人因而造出“烧柴贵”一词, 以骂外地人。火葬, 主要流行在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的一些地方。
宗族强烈谴责火葬, 警告族人不得做出不孝的犯罪行为。乳源余氏家规, 以法律严禁教导族人, 不许终身不葬、累世不葬之外, 不得实行水葬、火葬。涟源李氏亦告诫族人不得水葬, 尤其不得火化, 以免犯律获重罪。火葬违背孝道精神, 清人认为尸体残缺, 是被刑戮, 乃罪人的遭遇, 而焚尸比尸体不全还要严重, 是对先人的极大侮辱。因此人们不惜代价保全亲人尸体, 否则就会落个不孝罪名。
(六)宗族反对厚葬等习俗收效甚微的原因
宗族非议、否定的那些葬俗, 收效不大, 表明宗族权威不足, 官府是有权威的, 同样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所以不单纯是权威的问题, 需要深入探讨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
1、传统的厚葬观念和现实中的浮华风俗形成巨大力量, 宗族、国家均无力扭转。惯性的力量无比巨大, 以致人们不得不按照它的轨迹运动。丧事中的厚葬、做佛事、停丧不葬、火葬都是传统的, 有着千百年的延续性, 到清代就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厚葬和丧事奢华, 是古代丧葬主流观念和现象, 代代皆然。早在汉代, 东汉明帝指斥丧葬靡费, 可是朝廷实行举孝廉政策, 丧中孝子可以得到揄扬,举为孝廉, 迈入官场, 清代虽然没有这种出仕的好处, 仍能够获得好名声。相反丧事办得过于简单, 将会落个不孝恶名。停丧不葬, 北宋司马光指出民间有因选择葬地而累世不葬的现象。宋太祖禁止火葬和出殡使用僧道威仪, 宋高宗再次严禁豪富士族火葬, 考虑到贫民的实际困难, 不加干涉。明代以重罪惩治水葬、火葬葬亲者,处以杖一百的刑法;又鉴于贫民无地的难处, 要求地方官建置义冢, 俾之葬埋。现实生活中丧事俗尚浮华, 长亲刁难, 娘家闹丧, 亲友求全议论, 使得丧家不由自主地讲排场, 图风光, 多所靡费;亦有人为显示身分, 撑持门面, 而大事操办。丧葬中浮华习俗, 实系孝名和身分两种因素结合的产物, 形成之后就难于改变了。
2、族人经济条件不逮的无奈选择与宗族、国家的无能为力。宗族和朝廷都思考到穷人无地安葬的现实问题, 希图以设立义冢有所解决, 然而义地极其有限, 不能满足需求, 致使火葬、停丧不葬得不到解决, 宗族反对就起不到作用。
3、多种文化影响于人们的丧葬行为, 宗族所信奉的儒家丧礼不可能独尊。做佛事, 建道场, 表明佛、道文化的界入丧葬, 由于火葬是一些少数民族的习俗, 汉人的袭用, 也有民族文化交融的成分。无疑, 清人的丧葬礼仪,表现出多种文化, 而不是单纯的儒家文化。宗族信奉的儒家鬼神观念是朴素的, 不能满足人们对身后求知的要求, 而佛家的轮回观念就复杂得多, 或多或少解除人们的一些疑惑, 不论其科学与否, 令人得到某种慰籍和解脱,如超度说, 为免除地狱之苦、来生之罪, 孝子为亡亲超度,是爱亲、孝亲的真情表达。这就是人情, 儒家丧葬伦理反对也无济于事。应该说, 宗族信奉的儒家丧礼顶不住佛道势力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余论:人生终结的丧礼, 有益于家庭的传承和社会的稳定
清朝人慎终追远的丧礼, 令人生有最好的终结, 也是人类特有的纪念方式。俗语“雁过留声, 人过留名” , “生不带来, 死不带去” 。丧礼, 为亡者举行隆重的告别仪式(小殓、大殓、开吊)和送葬(出殡)、安葬仪式, 建造坟墓,竖立碑石。亲人安息了, 并有永久的纪念物, 既“留物”(遗体)又“留名”。诚然, 人是“赤条条来, 赤条条去”,物质方面是如此, 然而人去, 有遗体在, 而后有遗骸在, 再后有坟墓在, 并非无影无踪, 总有给亲人恋想之物, 长存于记忆之中。丧礼充分体现了人的无比深厚的亲情。人类与任何动物不同, 有后人举行的庄严的葬礼和表达的深情怀念, 即是差异的标志之一。劳乃宣说:“夫丧礼为天理人情之至, 我中国自伊古以来相传之国粹也, 人道之异于禽兽者, 此其大端”。诚然, 延续几千年的丧礼,是中国人表达慎终追远的虔诚形式, 其实也是人类的普世法则, 过去如此, 今后也会持续下去, 必将与人类历史相始终。
清朝人的丧礼, 有益于家庭、社会的正常延续, 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礼记· 丧服四制》云:“丧有四制,变而从宜, 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 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 理者义也, 节者礼也, 权者知也。仁义礼知, 人道具矣。”丧礼体现人的“仁义礼智”四德。丧服制, 子孙服最重, 因受父祖之恩最大之故;疏属受恩少, 礼仪减杀;丧葬应有期限, 不能无限期拖垮丧家, 丧葬费用不能无度, 凡此皆为有节;事有权宜, 是以各个时代大殓、小殓时期不一, 是充分考虑天气、丧家经济条件等因素而作出的修正, 是智慧的表现。将丧事办好, 不可不遵循丧礼, 也不能过于拘泥, 因时、因地采取适合于丧家的办法,圆满地完成葬事, 就是仁义礼智的综合运用。丧礼圆满终结先人的人生, 子孙因尽孝而心安, 同时令子孙的后人有了学习的榜样, 将来也会给自身的父祖完满终结。如此代代传承, 有益家庭传承, 有利社会稳定。
丧礼是当事人情感的表露, 应当得到尊重。丧失亲人, 过度悲哀, 可能有非理性之举, 一人如此, 众人就会造成丧葬弊俗, 如破产葬亲, 加之其他的社会因素, 生出繁文缛礼、男尊女卑葬仪等不合理行为, 既浪费社会资财,又有悖人的自然本性。后世人评论前代人丧礼弊端是必要的, 改革丧礼也是必要的, 但无需过度指责。一个时代有其礼仪, 那是适合于当世的, 明乎此, 后世人何必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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