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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9年6月至8月间,邱某某、沈某某在罗源境内通过在“暗网”、购买等方式获取了含有姓名、年龄、电话、求职意向的他人信息共计31.1321万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手机SIM卡27张、话务员推销术材料77张、公民个人信息材料110张、各类型手机42部、组装台式电脑主机2台、手机SIM卡套20张。 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你知道什么是个人信息吗?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所以对于个人而言,通过事后维权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成本高且收效甚微,最简单粗暴的方式还是提前防范哦!
文案 | 第三检察部 王微 编辑 | 高淑颖 本文由罗源县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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