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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6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钧娴)“会头”黄某强近年在罗源县组织民间“标会”活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吸引200多名群众“入会”,非法吸收资金5061万元,2018年其组织的“标会”倒闭,造成入会群众经济损失190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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