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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晟玮)近日,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在凤山镇附近处置一起醉酒打架警情,了解情况时受到打架双方人员的挑衅、辱骂,辅警头部还被殴打。随即,民警将双方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罗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督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等介入调查。
经依法查明,于某用拳头殴打出辅警头部、连某城辱骂处警民警、于某於阻止民警带离嫌疑人以及言语挑衅民警,于某等3名男子阻碍出警民警、辅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成立,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辅警在协助民警从事执法活动时,当事人阻扰或拒不配合的,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以及行政拘留处罚。
本案中,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殴打辅警正协助民警依法处置警情,嫌疑人于某等3名醉酒男子拒不配合,谩骂、推搡正在出警的民警,辅警让于某等人接受调查过程中被殴打。辅警被打伤时,正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在执法的过程中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执法文明、规范,应当追究嫌疑人阻碍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辅警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执行勤务时履行的职务具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性质,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辅警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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