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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秋季开始,我市公办幼儿园统一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获悉,新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省级示范、市级示范、县级示范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并根据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经费来源,分别制定了保育教育费标准(含管理费、杂支费)。其中,省级示范性、属财政核拨的公办幼儿园,其简托收费标准为430元/生·月,半托收费标准为560元/生·月。 通知规定,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并要求各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来源:福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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