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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凤山计生办 于 2015-3-6 16:05 编辑
凤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执行2015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罗源县人口计生局《关于执行2015年罗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罗人口〔2015〕7号文件)精神,我镇决定调整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县统计局颁布的,2014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0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1068元为依据,凤山镇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执行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户籍属于北门、东门、南门、西门、闽凤、凤嘉、凤美等7个社区的城镇居民。 1.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应征收29290-48816元; 2.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应征收97632-146448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应征收195264-292896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当事人双方户籍属于城关、余家塘、岐阳、竹兜、南门外、管柄、陈厝、方厝、苏区等9个村的农村居民。 1.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应征收应征收13282-22136元;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应征收44272-66408元;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应征收88544-132816元; 4.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或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当事人双方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执行一农一非标准征收。 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之前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请自觉到凤山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镇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罗源县凤山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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