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罗源县义工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爱心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奉行“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精神,以“义工在行动,爱心在传递”为口号,致力于社会公益、爱心事业的民间自发性、互助性的组织。 第三条 罗源县义工协会的服务理念是“让爱,成为习惯;行动,从心开始”。其服务宗旨是“传递爱心,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快乐自己。” 第四条 罗源县义工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罗源县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罗源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罗源县义工协会住所设在罗源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一)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县义工工作资源,规划全县各个时期义工活动,指导并协调全县义工开展工作; (二)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推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 (三)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和服务; (四)收集、提供义工和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为义工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五)维护义工组织及义工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义工服务的法制化建设,为义工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招募、培训、监督和表彰等管理本协会义工工作; (七)开展义工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八)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义工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必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依据本协会章程,有机会地开展和组织。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任务是:组织义工进行沟通与交流以及必要的培训,提高义工综合能力的水平,更好地帮助弱势群体,服务社会。 第九条 本协会在组织面向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其他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本协会出版的内部简报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常规的爱心活动及聚会; (二)组织义工进行参观、交流及互访; (三)组织义工进行必要的培训; (四)不定期开展义工工作研讨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不论年龄、职业、宗教信仰等,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良好,自愿和有能力为社会贡献一份爱心者,年龄不限(16岁以下青少年须征得家长同意),经本人报名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爱心活动和培训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为本协会争光的义务; (五)任何会员未经本协会同意不得利用罗源县义工协会的名义进行各种私人活动; (六)自觉维护罗源县义工协会的名誉和形象,在社会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爱护义工证,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爱心活动,长达一年没有参加任何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罗源县义工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审议罗源县义工协会财务预算;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本人自荐或集体他人推荐,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二)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爱心、耐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一定的理论素质和实践经验,在义工队伍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围绕罗源县义工协会宗旨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国家及各省有关部门拨款、其他经济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账本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并随时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每次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将及时发布在网站上接受社会的监督,每三个月账目整理后向全体会员公开,每届理事会的改选前要公布和清理账目,由理事会派专人监督执行。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消职务,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者要负刑事责任,并根据情况移交到司法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产来源属国家慈善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慈善项目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政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罗源县义工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