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罗源湾之窗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x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8〕22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列入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要求,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计划生育 扶助制度 意见 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进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列入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主要内容 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扶助金(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参照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构直接发放特别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规范运作。参照奖励扶助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组织管理? 特别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政法处、发规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相应的科室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各地设立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特别扶助工作的协调组织,并实施这项工作。 三、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2.女方年满49周岁。 年满49周岁是指自然年度内年满49周岁。只要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均属特别扶助对象。但对于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1)只生育一个子女;(2)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包括:(1)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2)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后,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或者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不生育而收养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未生育且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不属于扶助对象。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有子女未达18周岁的,可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亲和丧偶家庭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18周岁前死亡或伤残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派出所或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并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材料。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考贡献奖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解释。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 (1)未曾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有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对18周岁前死亡的独生子女和伤残的独生子女,应为1980年《公开信》发表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未再发生生育或收养行为,经乡镇派出所或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并出具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 (2)曾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遗失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确认夫妻的婚姻和生育状况未改变的,统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单亲或丧偶家庭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确认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可出具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 3、独生子女死亡系指独生子女死亡前未发生生育行为的,独生子女死亡前独生子女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子女的,其父母不属于扶助对象。 4、因婚姻关系常住我省,已在我省连续居住十年以上,但户口未迁入我省的,经现居住地乡(镇)派出所和计生部门证明,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可享受扶助。 5、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配偶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在计算子女数时,原则上不考虑下落不明后配偶的生育情况,按现有子女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6、未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对同居前的生育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生育情况不明的不作为特别扶助登记对象,经常住地乡(镇)派出所和计生部门证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十年以上,无确凿证据证明在同居前有子女的,视为同居前无子女。如果其他条件符合,可享受扶助。 7、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年度发放时停止扶助。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扶助。 8、扶助对象因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起停止扶助。 9、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贡献奖励制度。 四、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奖励扶助保持一致。资格确认程序中各阶段确认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闽人口发〔2006〕51号),资金发放及整个工作流程时间参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5〕39号)。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五、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特别扶助金标准:对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六、特别扶助金来源 特别扶助金由县(含县)以上财政承担,不得分摊到乡镇。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特别扶助工作经费由乡及乡以上财政承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负担的主要工作和经费列支内容参照奖励扶助实施细则。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特别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特别扶助金发放 特别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奖励扶助发放机构进行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一般于每年8月31日前由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将扶助金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 (二)特别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设立特别扶助资金专户(可与奖励扶助金存放于同一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以及建立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扶助金的发放,按照委托服务协议、操作规程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八、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检查监督 1、各地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对特别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利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工作考核 1.特别扶助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地要根据省制定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四权分离”运行机制的要求,抓紧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运转协调、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做好政策宣传培训。采取召开会议、进村入户、发放资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开展特别扶助工作的意义、内容、发放程序等。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对县、乡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计生局局长、财务、统计、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计生协会长、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专干、财政、代理发放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严格申报确认工作。必须从严控制特别扶助的人群和规模,严禁随意开政策口子。参照奖励扶助制度,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省市抽查、群众监督的调查摸底和登记确认程序。 (五)建立信息档案资料。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六)认真测算落实资金。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摸底和申报情况,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特别扶助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七)规范发放及时反馈。代理发放机构严格按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对象手中,并及时将发放信息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八)加强检查和监督。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整改提高。审计、监察部门每年不定期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镇(街道) 村(居) 村(居)小组 家庭编号: 举报电话: 项 目 |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备注 | 申请人(夫) | | | | | | | | 申请人(妇) | | | | | | | | 现存子女 | | | | 残疾等级 | |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含收养) 情 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死亡 时间 | 是否 亲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有子女情况类型 | 类型:1、无子女2、一男残疾3、一女残废 | 办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 时间 | | | 证号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人(夫): (签名) 申请人(妇): (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管理员: 村主任(书记):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审核员: 下村干部: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备 注 | |
申请及填报人须知:1、本表一式四份(申请时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一并上交)。 2、若事实婚姻在前、办结婚证在后的,请在申请人一栏备注中注明结婚登记时间。 3、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