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13〕1048号)批准,我县将征收该批次土地3.355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征收该批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罗源县2013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本批次2013-03-01地块拟作为木制品加工项目;2013-03-02地块拟作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分别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城关村和松山镇上杭村。
三、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地类及面积
本批次用地拟征收凤山镇城关村集体土地0.3229公顷(其中水田0.3229公顷),松山镇上杭村集体土地3.0323公顷(其中水田1.8716公顷、果园0.0451公顷、其他园地0.0164公顷、其他草地0.0542公顷、农村道路0.0657公顷、沟渠0.0453公顷、裸地0.9340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年产值的10倍和15倍计算补偿和补助,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倍计算补偿;果园、其他园地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费的70%计算补偿,安置补助费按水田补偿费的5倍计算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园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补偿;其他草地、裸地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费的15%计算补偿;农村道路、沟渠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费的60%计算补偿,具体费用计算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凤山镇城关村集体土地)
1.水田(五等)
①土地补偿费0.3229公顷×1.9500×10=6.2966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3229公顷×1.9500×15=9.4448万元
③青苗补偿费0.3229公顷×1.9500=0.6297万元
小计:16.371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松山镇上杭村集体土地)
1.水田(五等)
①土地补偿费1.8716公顷×1.9500×10=36.4962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1.8716公顷×1.9500×15=54.7443万元
③青苗补偿费1.8716公顷×1.9500=3.6496万元
小计:94.8901万元
2.果园
①土地补偿费0.0451公顷×1.9500×10×70%=0.6156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0451公顷×1.9500×5=0.4397万元
③地上附着物(农作物)补偿费0.0451公顷×1.5750×4=0.2841万元
小计:1.3394万元
3.其他园地
①土地补偿费0.0164公顷×1.9500×10×70%=0.2239万元
②安置补助费0.0164公顷×1.9500×5=0.1599万元
③地上附着物(农作物)补偿费0.0164公顷×1.5750×4=0.1033万元
小计:0.4871万元
4.其他草地
土地补偿费0.0542公顷×1.9500×10×15%=0.1585万元
小计:0.1585万元
5.农村道路
土地补偿费0.0657公顷×1.9500×10×60%=0.7687万元
小计:0.7687元
6.沟渠
土地补偿费0.0453公顷×1.9500×10×60%=0.5300万元
小计:0.5300万元
7.裸地
土地补偿费0.9340公顷×1.9500×10×15%=2.7320万元
小计:2.7320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口及劳动力安置办法:采取发放货币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罗源县国土资源局。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方式就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
七、被征收土地单位应于征收土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之日起5日内交付被使用土地。
特此公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