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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变更名称,搬离原经营场所,玩起了“失踪”,想逃脱相关处罚。近日,罗源县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蹊跷事。 今年6月起,罗源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查处10起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办结6起,罚没金额12万多元。6月份,在整顿了多家接受商业贿赂的超市后,该局通过与宁德市蕉城区工商局的执法联动,对其中一家行贿方宁德市A贸易公司展开立案调查。就在执法人员前往A贸易公司调查取证时,却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人去楼空。 经调查得知,就在被立案调查后不久,A贸易公司由于内部投资人调整,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处所等都进行了变更,新公司为宁德市B贸易公司。工商执法人员找到B贸易公司负责人,但对方拒绝承担A贸易公司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认为,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那么法律责任义务终止;如果公司只是进行变更,则变更后的公司需要承继变更前的公司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B贸易公司必须承担A贸易公司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工商部门依法对B贸易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 通讯员 薛丽 黄功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