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1-5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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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福州市以委托公证方式代替房屋买卖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方式有所抬头。15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过户方式存在诸多风险。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登记机关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变动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薄上,方能发生物权效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不到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得不到法律保障。
其次,以委托公证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不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以双方买卖契约到公证处办理买卖公证,得不到房产权属的应有保障。该负责人介绍,此类比较常见案例有:1.原房产产权持有人仍可以持原产权证与他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机关无从掌握社会存在的其它公证事项;2.一处房屋是否存在多次的公证买卖合同关系无法掌握;3.原房屋所有权人可持该房产证进行房地产抵押,物权权属将发生变化;4.房屋未经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都属于原产权人,原产权人如发生司法行政方面的纠纷,该房屋仍可以被冻结或受到司法行政上的处分。
再次,国家只是调整了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同时规定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减免政策国家并没有调整。
同时,房屋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是以买卖双方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受理的时间作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时点,买卖双方即使是在2009年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在2010年以后来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业务,其适用的是2010年以后的税收政策,而不享受2009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提醒市民要谨慎对待。
(福州日报记者 李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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