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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场上的立柱突然倒下砸伤人,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近日,罗源县法院就一桩民事纠纷做出的判决,解决了有过类似遭遇的不少居民的疑惑。 2009年11月29日下午3时许,家住在罗源城关一小区的小学生小丹(化名)与玩伴在小区的中心广场上玩耍。他们从广场台阶上跑下时,台阶旁边有根大理石立柱脱落倒下,砸到小丹的右脚,造成其右脚开放性粉碎骨折,趾肌腱断裂伴趾神经损伤。治愈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丹父母多次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一同告上法庭。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对该小区中心广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但开发商一直未能提供检测鉴定所需的材料。 罗源县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是小区的开发建设者,其将小区中心广场等公共设施移交给物业公司,未移交上述设施符合质量标准的相关资料,在诉讼期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设施的质量符合标准,应认定小区中心广场工程存在缺陷,给小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上述住宅小区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履行管理等物业服务,但其在开发商将小区中心广场交付时没有进行质量验收,导致业主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开发商赔付小丹损失11万元,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李孝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