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12-17 08: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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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罗源县一葡萄酒代理商李某向该县一酒楼支付专场促销费1200元,让酒楼保证将其他同类产品下柜,并限制其他同类产品进场促销。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指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昨日,罗源县工商局对李某罚款30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调查,去年底李某使用一葡萄酒公司罗源代理商的名义与罗源县城关一酒楼经营者签订了一份名为“某葡萄酒专场定量促销协议”的专场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专场时间为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11月27日,专场费用为酒楼购进该葡萄酒货款的20%,即在收取货款时直接扣除酒楼20%的应付货款。而酒楼则保证将其他同类产品下柜,并限制其他同类产品进场促销。截至今年6月底,李某一共销售了约6000元的葡萄酒给该酒楼,支付专场促销费1200元。
罗源县工商局认为,李某向酒楼支付专场费,限制其他同类产品促销,属于“终端买断”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执法人员遂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李某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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